央广网南京12月1日消息(记者王锡斐)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2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第五批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第五批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涉及惩罚不正当竞争、禁止非法捕捞水生植物、遏制“劳动碰瓷”、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维护邻里关系等紧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的问题,通过解读案例背后的文化价值和教化意义,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法治理念的融合,引导向好、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央广网记者 王锡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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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公交车上辱骂司机被劝,纠缠他人受伤责任自负
裁判事项:方某因公交乘车点变更,上车后对司机进行指责,二人产生口角。乘客范某规劝方某勿与司机争吵影响安全驾驶,方某非但不听,还谩骂范某。范某报警后下车,方某也跟随下车并继续纠缠范某,在拉扯过程中方某自己倒地受伤。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范某赔偿医疗费。法院认为,方某恣意妨碍公交司机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有违社会公德,范某理性劝阻,行为正当,应予肯定,遂依法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气忿则不平,色厉则取怨。”古人云,心平气和,五体安宁。这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关于个人修养的生动阐释,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虽然站台变更带来不便,但恣意发泄怨气不仅于事无补,甚至还威胁公共安全,纠缠不休的结果是为自己的冲动“买单”。不如意之事,十有八九,若能理性处理,就能避免矛盾的升级和悲剧的发生。本案判决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告诫人们勿意气戾气用事。
案例二 故意制造劳动纠纷,“劳动碰瓷”被判驳回
裁判事项:李某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李某存在上班睡觉等不遵守工作纪律的行为。工作不到2个月,李某即主动提出离职。经协商一致,公司支付给李某工资及社保补贴等相关费用。后李某诉至法院,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法院查明,两年来,李某先后七次在不同法院起诉不同单位,均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李某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短则数日,长则数月,且用人单位均抗辩李某在工作中存在不遵守工作纪律等行为。法院认为,李某利用用人单位管理漏洞,故意制造劳动纠纷以获取不当利益,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中华民族历来有敬业乐群、忠于职守的优良传统。古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今有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时代诠释。本案李某专找用工不规范的单位“劳动碰瓷”,有心“找茬”,无心工作,滥用诉权谋取不当利益,有违职业道德。本案裁判旨在遏制“碰瓷式”维权,同时也教育指引人们诚信为人、踏实工作。
案例三 邻居改门难通行,法院判决复原状
裁判事项:鲁某与吕某同住一层楼,该楼层有东、中、西三户,鲁某家是中户,吕某家是西户。中户的进户门原始设计为东侧内开式,门框陷于墙体。鲁某在装修时,擅自将进户门改为西侧外开式,装修后的门框突出于墙体,开门时占用过半公用通道,严重影响通行,且存在消防隐患。吕某与鲁某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鲁某将进户门恢复原状。法院认为,鲁某只考虑自身生活需求更改入户门朝向,影响邻居通行,依法判决支持吕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买宅由来重买邻。”亲仁善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关门是小家,开门是大家。与邻相处要恪守公德,在方便自身的同时,也要注意权利行使的边界。“损人之利以利己之利”导致的矛盾纠纷比比皆是,若在行自己方便时能为他人着想,便能将纷争消弭于无形。鲁某只图自家方便而影响了邻居的通行,既违反民法典关于相邻权的规定,也丢失了邻里文化。本案裁判彰显了司法对自私自利行为的否定评价,有利于引导人们共同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
案例四 非法捕捞“鸡头米”,破坏生态系统构罪
裁判事项:蔡某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在洪泽湖湿地保护区内,多次利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掠夺性捕捞工具机吸螺蚬船,捕捞芡实(又称“鸡头米”)约3200千克、螺蛳约50千克。法院认为,蔡某在洪泽湖湿地范围内,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捕捞数量大,工具破坏性强,严重损害水生生物资源,给湿地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威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拘役。
案例价值:“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中国传统的生态伦理思想倡导人与自然万物和谐共存、人对自然取之有度。人类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利用和开发大自然不可避免,但应计其利而虑其害,维护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芡实是重要的水生经济植物,能净化水体,并为鱼类提供饵料和良好的栖息环境。散落在湖底的“鸡头米”即为苗种,大量捕捞会影响芡实的存续生长,危害水域生态环境。而且,使用掠夺性工具进行无选择捕捞,还造成其他水生生物资源毁灭性损害。本案系全国首个捕捞水生植物入刑案件,将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一同纳入刑事司法保护范围,有利于实现以严格制度、严密法治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案例五 微信抽奖信息不明确,构成不正当竞争受罚
裁判事项:某公司举办微信抽奖活动,参与者需通过公众号填写个人信息,如转发朋友圈邀请他人报名还可获额外抽奖机会。宣传材料中最高奖只有文字表述和相应的产品照片,未明确奖品价格、品牌等具体信息。赵某中奖后发现实物与宣传图片差别较大,向市场监管局举报。该局调查后认定公司未明确奖品具体信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故作出责令停止、罚款等处罚。公司认为其活动不属于有奖销售行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行政处罚。法院认为,微信抽奖活动利用参与者个人信息等无形资产扩大公司知名度、发掘潜在客户,获取更大利润,应属于有奖销售活动,因奖品信息不明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百虑输一忘,百巧输一诚。”非诚贾不得食于贾,是我国传统商业文化中极为重要的经商智慧。参与者用个人信息及流量资源换取抽奖机会,商家借此提高知名度并招揽客户,本是“双赢”。若商家提供与宣传材料不符的奖品“蹭流量”,不仅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更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诚召天下者,誉从信中来。本案判决对建立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秩序有积极意义,并提醒商家,在网络信息化迅速发展背景下,诚信仍是留住消费者的制胜法宝。
案例六 助人排涝致自家鱼塘遭损,善意助人损失应获补偿
裁判事项:位于长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某生猪饲养场违法降低堤坝,后遇洪致内涝。鱼塘承包人何某助其借道排涝,放弃了救助自家鱼塘。不料生猪粪便排入鱼塘后污染水质,导致何某鱼塘的鱼虾蟹大量死亡。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生猪饲养场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某生猪饲养场排放含有生猪粪便的污染物构成环境污染侵权,依法判决支持何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救灾恤邻,道也。”与邻为善、助人为乐是中华传统美德,充分保护助人者的利益,让其伸出援手时无后顾之忧,是鼓励公众勇于助人的重要保障。在某生猪饲养场和自家鱼塘之间,何某选择了为前者提供帮助,其慷慨的救助行为应当予以褒扬。本案判决维护了助人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公众救灾恤患、矜贫济困。
案例七 严重超时工作致“过劳死”,用工及派遣单位连带赔偿
裁判事项:张某被劳务派遣到某公司从事装订工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外包合作协议书》约定,工作时间为每日11小时,每月286小时。张某实际月均工作300小时左右。某日,张某上夜班后在单位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人社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均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法院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议约定的劳动时间和张某实际工作时间均远超国家劳动标准的上限,给张某造成了损害,依法判决两单位连带赔偿张某家属各项费用。
案例价值:“爱人利物之谓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和仁爱精神。天地之性人为贵。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正当休息权得到保障,劳动者才能健康工作、幸福生活。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用工单位只图效益,长期安排张某严重超时劳动,对其死亡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判决警醒企业提高合法化、规范化和人性化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案例八 贩卖涉毒电子烟获刑,警惕新型毒品侵害
裁判事项:十七岁少女杨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毒品的情况下,仍招募同龄人为代理,通过微信售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及烟油并快递给买家,累计出售上述电子烟12支、电子烟烟油110毫升。法院认为,杨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价值:“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道德经》认为,声色犬马的物质享受和感官刺激会使人眼花耳聋、不辨滋味。毒品之毒,损人健康,坏人心智,扭曲灵魂。吸毒者轻则身心受损,重则家破人亡。在中国近现代史中,毒品曾给中华民族带来无尽的屈辱,给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近年来,新型毒品层出不穷,公众应保持高度警惕。本案裁判警醒公众,特别是青少年,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抗拒诱惑,提升识毒、防毒、拒毒能力,防止误入歧途。
案例九 背弃师德行诈骗,教师沦为阶下囚
裁判事项:某中学教师甄某,谎称可帮助择校,通过发布虚假信息、伪造报名回执等手段,以择校费、打点费、校服费等名义骗取多名学生家长费用近130万元。法院认为,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价值:“人无德不立。”自古以来,教师肩负传道、授业、解惑职责,应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修德贵在自觉,育人必先育己,身教重于言教。本案中甄某身为教师,本应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却为一己私利突破底线,最终领罪获刑、锒铛入狱。值得注意的是,甄某之所以能肆意为恶,与家长们想走捷径的心理不无关系。此案也提醒家长通过正规渠道择校,不能投机取巧、走歪门邪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案例十 老人去世不通知子女,判决少分抚恤金份额
裁判事项:华某年过八旬,有三个子女。在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华某与保姆郦某结婚。后因华某身体原因,法院判决宣告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华某长子和郦某为监护人。郦某未经华某子女同意,将华某从南京带至偏僻的东北农村,断绝华某与子女的联系,直至华某去世火化,未通知华某子女。郦某前往华某单位索要抚恤金,与华某子女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向死者配偶、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鉴于郦某的行为有违传统伦理和民间风俗习惯,对华某子女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在分割抚恤金时对华某应予以较少份额,依法判决华某的抚恤金由郦某分得19%,三子女各得27%。
案例价值:“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祭奠是我国的传统习俗,寄托着人们对已故之人的思念。葬之以礼、祭之以礼,既是对死者的悼念,也是对生者的宽慰。故意隐瞒消息、断绝联系,剥夺子女与老人最后的见面机会,是对他人人格权益的侵害,有悖公序良俗。本案判决依法维护子女祭奠父母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我国传统伦理观念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