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气象卫星云图,山西气象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提高气象预报水平,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气象信息使用、传播,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其他涉及气象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行使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气象工作的行政职能,并对有关部门的气象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4、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地方气象事业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5、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包括:  (一)建立天气监测预报警报系统、辅助气象通信系统、电视气象预报制作系统、气象防灾减灾服务系统、气象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和城乡气象科技服务网;  (二)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的项目;  (三)为农业综合开发、农作物产量预测和森林防火服务的项目;  (四)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及其试验研究项目;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6、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气象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气象事业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对气象科学研究的投资。

7、地方规定的津贴、补贴应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8、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气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9、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第七条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基本保护范围是:  (一)地面气象探测场四周的障碍物、工程设施及污染源与探测场边缘的距离:孤立障碍物为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远,成排障碍物为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远,高杆作物为10米以远,水库等较大水体(最高水位线)为100米以远,铁路路基为200米以远,公路路基为30米以远,对探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为500米以远;  (二)高空气象探测场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高大建筑和树木等障碍物,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附近不得有影响探空讯号的干扰源;  (三)太阳辐射观测场东、南、西三面障碍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远;  (四)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得有住房、办公室等建筑物和火源;  (五)遮挡物对天气雷达天线的挡角不得大于0.5度。

10、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辖区内的气象探测环境及其设施。

11、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12、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此类活动的,必须征得省气象主管部门同意。

13、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

14、因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确需迁移、重建气象台站或者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提前报经省或者国家气象主管部门批准,其所需费用,因工程建设造成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城乡规划造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15、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城乡建设规划和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凡涉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须征得省或者国家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

16、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警报第十条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17、  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由省、市(地)气象台负责制作和发布。

18、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

19、第十一条 公开向社会播发、刊登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20、第十二条 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由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

21、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技术应符合广播电视的播发要求。

22、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与同级气象台站商定气象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并定时播发;确需变更播发时间的,应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当地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需要补充或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23、  电视气象预报节目中的广告画面,不得影响气象预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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