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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家住甲地的小王回乙地父母家,将汽车停在了小区路旁。由于突降暴雨引发山洪,小王的汽车严重受损。洪水退去后,小王立刻查看车内物品,发现自己给爱人花15000元新买的名牌折叠手机遗失,疑似连带包装盒被洪水冲走。2023年8月16日晚,小王在业主群发现孙某低价售卖折叠手机,便加其微信议价。通过与孙某聊天得知,该手机系其在一周前在小区附近李某经营的手机卖场以12000元的价格购得。随后,小王与孙某商定验机后再行确定成交价格。
但在验证手机的过程中,经与网购平台核实,小王发现孙某售卖的手机系其遗失的手机。小王当即要求孙某将手机无偿返还,孙某明确予以拒绝。小王又联系手机卖场李某要求返还,李某称该手机连同包装盒系其在路边捡到,且包装盒上无相关所有权人的标识,因此,李某认为捡到就是自己的,且现已卖给孙某,无法返还,也拒绝赔偿。
小王就孙某是否涉嫌侵占犯罪、该民事纠纷如何处置等问题,向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求助。
【法律分析】
《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款罪行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犯罪。
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该案中孙某占有手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在主观上并无恶意。同时,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其实际控制下的财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遗忘物不同于遗失物,遗忘物一般是指由于财产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遗忘在某处的物品,而遗失物则是失主丢失的物品。本案中,小王的手机显然属于遗失物,而非侵占罪中的遗忘物,因此,孙某不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
《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本案中,小王的手机因洪涝灾害已成为遗失物,后被具有手机售卖资质的经营者李某捡到并卖给了孙某,孙某同时支付了合理的费用,小王作为所有权人可向孙某主张返还,但需支付孙某受让所付费用,而后再向李某追偿。当然,小王也可选择放弃返还主张,直接向李某主张损害赔偿。
(劳动午报 孙善伟 丰台区司法局)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