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三大研学营地,让孩子与科学家同行”“成都熊猫义工野外科考”“跟着课本去丝绸之路”……暑假开启后,研学旅行的宣传铺天盖地,以丰富的活动内容和优美的风景牢牢抓住了家长和孩子的眼球。但是,时有发生的游而不学、价格虚高、发生意外等问题,也困扰着家长们。那么,参加研学旅行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呢?

1、“货不对板”存在虚假宣传风险

美丽的风景、高档的酒店、专业的导师、向往的大学……这样丰富多彩的研学旅行宣传吸引了很多家长和孩子的关注,哪怕价格不菲,家长也会心甘情愿掏钱。但有的研学旅行实际情况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行程缩水、住宿降级、导师水平参差不齐,甚至只是平常的旅行团穿上了研学的“外衣”, “只游不学”使得孩子的体验感不尽如人意,家长也大呼上当。

研学机构的上述行为或在一定程度上涉嫌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研学旅行本质上也是旅游形式,我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因此,研学机构对提供的服务进行夸大甚至无中生有的宣传描述,或使用诱导式宣传,省略、含糊关键信息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均涉嫌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研学机构如果对其服务进行了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或在宣传中使用歧视性语言,或者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宣传中,欺骗、误导相关公众,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也涉嫌不正当竞争。

“为吸引更多家长报名,研学机构通过多种手段进行宣传营销,也属于广告行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对于研学旅行的广告宣传来说,其表现形式可以适当夸张,但是介绍的服务及路线不能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消费者在挑选研学旅行时要多方考虑,不要冲动买单,一定要理智选择研学项目;如果遇到了虚假宣传,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2、“蹭名牌”“搭便车”或构成商标侵权

我们日常消费的时候,往往认为大品牌产品更有保障,哪怕多花一点钱也要买个心安。同样,绝大多数家长在挑选研学机构时也是这样的心理。但是家长在挑选研学机构时也可能存在辨别能力不足,被不良机构的宣传和包装所蒙蔽、洗脑的风险。例如,一些研学机构在店面门头、店招及店内装潢等处突出使用了知名机构标识,或在对外宣传时使用知名机构标识进行推广宣传,导致家长们误认是知名机构而报名,更有甚者利用现代人喜欢在互联网上搜索信息的习惯,将知名品牌设置为网络推广关键词,在消费者对该知名品牌进行搜索时,将其吸引至自己运营的网站,让消费者误认其为知名机构的旗下品牌或关联公司,这些 “蹭名牌”“搭便车”的行为都可能涉嫌商标侵权,甚至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如果研学机构在经营和宣传的过程中,在门店或展厅的显著位置或者交易文书等地使用他人知名商标、标识,或者通过同音不同字、字形相似、简繁体转换等方式“蹭名牌”误导消费者,则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研学机构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及时将品牌或使用的标识注册为商标,将品牌纳入商标法保护的范畴,同时,注意是否有其他机构在“蹭名牌”“搭便车”,以便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品牌形象。对于家长来说,在为孩子挑选研学机构时,一定要多查、多看、多问,选择正规途径报名,不要为假冒品牌买单。

3、机构在合同中推卸责任当属无效

丛林探险、草原驰骋、沙漠露营、滩涂赶海……种种丰富甚至猎奇的研学活动能够锻炼孩子的体能,开拓他们的眼界,广受家长的欢迎,但难以避免的是,也增加了发生意外的风险。特别是现在市场上研学机构良莠不齐,部分机构监管不力、组织不当、人员经验不足,也增加了发生危险的概率。一旦发生了意外,孩子的人身安全应当谁担责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7年,一小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影视城研学旅行活动,该活动由某旅行社组织并接待。在活动过程中,学生被秋千架砸伤。随后,孩子的父亲将学校和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认定,该小学生在等候区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继而发生损害,且旅行社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孩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到达影视城后,应游览要求,学校的老师与学生分开活动,学生交由旅游服务者管理,学校不参与。因此,学生在此期间发生损害,学校不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9.6万余元。

此外,部分研学机构在合同上“大做文章”,偷换概念或逃避责任,有些家长对于合同内容了解不清楚,出于信任就盲目签署,甚至有些合同是由学校统一签署或者以“告知书”“知情书”等形式通过学生转交给家长,一旦出事故,就将责任推卸到保险公司、学生个人甚至家长身上,逃避赔偿责任。

近日,一博主曝光女儿学校研学活动签署的自愿协议上列有各种霸王条款,如“甲方(学生)妥善保管好个人随身物品及贵重财物,对其安全负责。如果因甲方个人原因而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害,甲方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的不当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等,直接将责任转嫁到学生身上。实际上,从法律关系上来讲,无论是研学合同还是告知书,其本质为学生(或家长)与研学机构(或学校)签订的合同,可以受到民法典的规制。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如果研学机构违背公平原则,单方面制定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益等不平等格式条款,则该条款自始无效。

作为研学机构,应当谨慎草拟合同,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相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各种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不能利用相对强势的地位设定不公平的条款或者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学生和家长,签订研学合同应当谨慎,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如果不慎签署了霸王条款,应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低价诱导谨防诈骗风险

一般来说,研学旅行定价不菲,动辄上万,巨大的经济利益让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这块“蛋糕”。他们以丰富的活动内容,或相较于其他正规研学旅行较低的价格吸引了家长报名。等到家长付钱后到了约定的时间却发现该研学机构已经失联,几万块钱打了水漂。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法分子可能通过假扮研学机构工作人员、虚构研学旅行活动,骗取家长支付报名费的行为,涉嫌诈骗,将受到刑法的严惩。

如果在报名研学旅行后不幸遭遇诈骗,家长应及时报警,留存所有可能的证据和信息,包括报名文件、付款记录、沟通记录等,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签合同前勿忘查资质

研学旅行属于新兴领域,行业标准缺失、准入门槛过低导致研学旅行乱象丛生。经营者、消费者及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协同发力,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对于经营者而言,应当加强法律意识,诚信经营,不能过分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合理安排研学旅行路线和项目,选择正规餐饮和住宿,提高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意识,准备应对意外事件的紧急预案。制定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被侵权的知名研学机构,应当积极进行知识产权打假,维护企业商誉及品牌形象。

对于消费者来说,应通过正规渠道报名研学旅行;在报名时要与销售人员多沟通,核实合同细节,特别留意合同中安全保障、责任划分、纠纷解决部分;在签订合同前可要求研学机构提供相关证书、资质和信用,浏览成功案例和真实评价。一旦在研学过程中发现虚假宣传、货不对板等问题时,要第一时间留存证据,借助法律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应加强市场监管,畅通投诉渠道,建立研学产品服务监督评估机制,推进研学机构信用监管,提高机构准入门槛,同时针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遏制研学乱象的发生。  

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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