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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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华兴证券在2020年6月以“多次旷工”为由,开除了公司内核管理委员林某。后林某因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前东家告上法庭。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林某认为前东家给出“旷工”的解约理由不符常理,对于疫情期间员工的工作状况如何判定。
判决书显示,林某于2018年2月入职华兴证券(原华菁证券),担任内核管理委员职务。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林某的月工资为4.5万元。
华兴证券方面主张,林某在2020年3月至5月期间多次存在旷工的情形,遂于2020年6月10日向林某送达了《关于对林某予以开除的决定》,并于次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庭审中,华兴证券提交考勤记录,疫情期间其通过对在家办公人员进行问卷调查、现场办公人员进行现场签到及体温检测登记的方式进行考勤管理,林某在2020年3月日至5月期间有22天无出勤记录、构成旷工,其行为属于严重违纪。
按华兴证券的考勤制度,员工需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按时刷卡。员工超过迟到、早退限定时间以外未到岗或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缺勤的,按旷工处理。在12个月内连续或累计无故旷工达3天或以上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将参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林某则表示,其不存在旷工的事实。林某主张,自己曾多次给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刘某发微信告知自己身体不适,且曾到公司但因干咳物业不让上楼,期间一直居家办公。
另外,林某主张,华兴证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是获悉其向上海证监局依法实名举报公司相关问题。林某认为,华兴证券借莫须有的无故旷工之名、行打击报复单位内部举报人之实,是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基于此,林某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兴证券撤销2020年6月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法消除对其名誉和身心造成的不良影响,向上海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文书面澄清事实,向华兴证券公司全体员工正式发文书面道歉。
对于相关赔偿,林某要求华兴证券支付工资报酬40.02万元及相关福利待遇、依法缴纳五险一金等,并要求华兴证券支付2019年绩效奖金。华兴证券则表示,公司是否发放奖金具有自主权,从未承诺过林某将享有年度奖金。
公开信息显示,林某为博士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在加入华兴证券前,林某在中信证券有过多年工作经验,曾在投行、风险管理部等部门任职。根据林某提供的2019年度《华菁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内部委员考核评价表》,其2019年履职情况综合评价为优秀。
针对上述内容,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林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身体不适已经通过微信向相关领导请假,相关领导亦表示可以在家休息。用人单位应加强特殊时期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法院进一步指出,虽然林某在请假流程上存在瑕疵,但华兴证券公司在未能举证证明林某经催告、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到岗上班的情况下径行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不妥,其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鉴于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2月25日到期终止,故法院确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该日。基于此,法院判决撤销华兴证券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关于对林某予以开除的决定》,华兴证券需支付林某工资39.37万元(税前)。
但对于林某主张支付2019年度绩效奖金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且对于林某要求的“消除对其名誉和身心造成的不良影响”、“发文书面道歉”、“缴纳五险一金”等诉讼请求,由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亦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