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时年31岁的小雄(化名)因病在北京去世。但因小雄生前并未结婚生子,且父母均已去世,于是,留在小雄名下的一套位于北京香河的房产,引发了小雄姑姑赵女士和北京朝阳区民政局的一场遗产纠纷官司。


(资料图)

今年4月27日,该案在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记者从庭审现场得知,小雄自小体弱多病,在其父母去世后便一直和姑姑赵女士生活在一起,并得到姑姑的悉心照顾。而小雄名下遗留的房产,也同样是赵女士在小雄生前为其购入。

但小雄死后,由于缺乏直接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朝阳区民政局成为了这套房产的遗产管理人。不过,赵女士却并不认同这一决定,在她看来,自己作为直接继承人以外对小雄扶养较多的人,加之小雄病故前留有遗愿由赵女士继承该房产,于是,她决定将朝阳区民政局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朝阳区人民法院供图

27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赵女士是继承人以外的对小雄抚养较多的人,作为姑姑对侄子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因此依法判决赵女士继承小雄名下房产全部份额。

▍姑姑出资买房登记在侄儿名下,房屋继承惹争议

小雄的姑姑赵女士在庭审现场回忆说,时年仅有31岁的小雄突然因病去世,但彼时他并未娶妻生子,其父母也分别在2004年和2009年去世。而小雄离世后,登记在他名下的房产继承问题,却引来了一场法律纠纷。

“小雄自幼体弱多病,身前还罹患糖尿病、肾病等多种疾病,他的父母过世后就一直和我住在一起,我负责照顾,生病就医也是我陪着一起。”为印证自己对侄儿的照顾,审理过程中,赵女士出示了相关证据。

记者看到,如在2009年10月、2018年6月,小雄因糖尿病、肾病前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两项就诊病历资料中,住院病案首页的患者联系人处,的确填写的是赵女士的名字。

此外,据赵女士表示,在2013年时,考虑到小雄已经25岁,不久就要成家立业,作为姑姑,她便拿出了约13.6万元,为侄儿小雄在北京香河开发区购入了一套总价近45万元的商品房,并登记在小雄个人名下。由于身体原因,小雄没有稳定的收入和固定工作,此后每月还房贷的压力也落在了赵女士肩上。

“侄儿一直是我照顾,房子也是我出资买的,房贷也是我来还,所以我觉得房子应该由我继承全部份额。”赵女士在现场表达了自己的诉求。

针对赵女士的诉求和提交的证据,朝阳法院予以了认可。“对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通常见于日常琐事、生活起居等,包括经济上的支持、情感上的陪伴。”参与审理此案的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从小雄生前的就医留存联系人是赵女士这一点可看出,小雄生前对赵女士较为信任和依赖,证人的证言和相关材料能够相互印证。

因此,该法官认为,结合小雄的就医资料以及房屋实际出资和还贷情况,法院选择采信证人证言,认定赵女士是小雄直系亲属外的对小雄扶养较多的人。

但朝阳区民政局则认为,赵女士只应该分得房屋的部分份额。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该案判决书显示,朝阳区民政局在现场辩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朝阳区民政局自然成为小雄的遗产管理人没有异议,但赵女士在小雄死后,未将其死讯告知居委会,也未告知朝阳区民政局,亦未通过特别程序指定朝阳区民政局为小雄遗产管理人,因此,赵女士直接提起本案诉讼存在程序瑕疵。

那么,赵女士起诉朝阳区民政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判决书中显示,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但在本案中,被告和原告对朝阳区民政局作为小雄遗产管理人并无争议。并且,指定遗产管理人旨在解决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的争议,而非分割遗产、管理遗产的法定前置程序。

至于赵女士没有向居委会报告,并通知朝阳区民政局的说法,法院认为赵女士并无报告小雄死亡的法定义务,因此,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朝阳区民政局的抗辩意见并没有予以采信。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侄儿生前是否留有遗言?多位亲属出庭作证

小雄生前是否真的留有遗言,愿意让赵女士继承自己名下房产,在庭审现场也同样成为了一大争议焦点。为此,小雄的多位亲属也在现场给出了自己的证词。

记者从现场了解到,小雄的小姨当庭表示,小雄去世前一晚,曾单独告诉她:“要把位于香河的房屋转给姑姑”。她在庭审过程中说,当时小雄身体已经很不好,所以才表明态度,称要在自己“走后”,将名下的房屋转给姑姑。

此外,小雄的堂姐也在庭审现场作证,回顾了小雄去世前一晚的情况:“我姑姑给我打电话,说弟弟小雄想我,我就去看望他,当时他躺在床上,浑身都是肿的,眼睛也肿了。”

小雄的堂姐记得,当时是周末晚上,小雄称有件事要拜托堂姐:“他说香河的房是姑姑出钱给他买的,想找个律师录音,打算将房更名。”但彼时堂姐并没有想到弟弟会突然离世,所以并没有着手此事。小雄堂姐的丈夫王先生也在庭审现场作证指出,小雄的确有向他们提起找一个公证处,把房屋的名字过给姑姑。

“小雄生前未立遗嘱,但他的确有向很多人说过要把房子过给我。”赵女士在庭审现场表示,她理应继承涉案房产的全部份额,并同意自行偿还涉案房屋剩余贷款。

但对于多位亲属的证词,朝阳区民政局并不认同。判决书中记载,朝阳区民政局认为,虽然有证词,但并不能确认相关亲属所言真实性,对证明目的也存在异议。民政局一方认为,小雄去世当晚并非急剧恶化的状态,因此情况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要件,且证人与小雄、赵女士都存在亲属关系,所以不符合口头遗嘱中见证人的身份要求。

▍一审判决:支持姑姑继承侄儿全部遗产份额

根据判决书中记载,朝阳区民政局认为,一方面赵女士并未及时将小雄去世的消息告知居委会和朝阳区民政局,所以提起法律诉讼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另一方面无法验证赵女士在小雄生前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所以,朝阳区民政局主张,赵女士并不能获得全部遗产份额,而是应该适当分得遗产。

对此,该案审理法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作为姑姑,赵女士对小雄并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出于亲情和关怀,她仍然选择对小雄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并在购买房屋上提供经济资助。

“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赵女士对小雄的扶养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审理法官认为,按照分给扶养人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赵女士分得房屋全部份额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法院对赵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宣判后,北京朝阳法院相关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规范履职、参与诉讼方面主要存在的困难,已向民政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制定和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工作指引、协同相关部门探索民政部门履职保障的制度设计、完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置机制。

而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再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

编辑 何先锋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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