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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别被“隐形加班”绑架了

下班时间回工作微信算加班吗?这是萦绕在许多打工人心头上的疑问。

最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则判决引发舆论关注。据悉,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后因加班费问题将公司告上法庭,公司认为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问题进行回复,不属于加班。法院经二审后判定,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共计3万元。

这则新闻无疑戳中了大众的痛点。现实生活中,微信让工作和生活的边界越发模糊,“好像下班了,又好像没有”成为许多人的常态:名义上“下班”了,但工作群里的消息依旧响个不停,走个路、吃个饭都要随时停下回复;明明已经睡觉了,公司一个通知发过来,不得不强打精神,打开电脑修这改那;哪怕正是休假期间,也不敢掉以轻心,带着笔记本电脑严阵以待……正因如此,许多网友声称“24小时都在工作”,并希望能认定一个上下班的边界。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情况下,单独讨论工作的微信聊天记录,还不能作为存在加班事实的有效证据。这是因为微信加班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在岗加班,有许多特殊性,劳动者往往难以承担举证责任。比如,下班后公司非常态化就工作问题与员工进行沟通交流,微信记录不能体现出持续工作的状态;微信记录不容易确定发出加班指令人的身份;微信记录大多为简单的工作汇报、请示、回复等,难以证明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长等。

在此案中,李女士的胜出也是一波三折,但从二审法院的一纸判决来看,仍然具有相当的启发意义。判决主要有三个要点:一是回应了灵活办公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要看实质工作内容;二是定义了微信回复的边界难题,如果微信聊天明显超出了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呈现出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并且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就应当认定为加班;三是给出了就加班时长及加班费数额计算的参考,法院判决考虑到加班时长难以客观量化等情况,根据在案证据情况予以酌定,体现出了公平性。

正如网友们所关心的那样,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如何避免“隐形加班”,是社会的普遍关切所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管理者都认为,看个微信、回个消息是相当“顺手”“随意”的事,算不上正经加班,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在这种模糊认识中习惯性无视劳动者的额外付出。这起案件也给大家提了一个醒,只要在法定时间、约定范围之外,就属于额外占用了时间精力。(王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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