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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陆某实习期间与四名工友去溪边游玩,两名工友落水遇险,陆某为救人不幸身亡,家属此后起诉工友要求赔偿——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3月20日从金华市婺城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决获救工友王某、胡某分别补偿陆某家属经济损失6万元、2万元。

陆某生前系大二在读生,根据学校安排,2022年6月到某测绘检测工程公司实习。当年8月5日,由公司司机李某驾车,陆某与工友王某、胡某、盛某到婺城区沙畈乡游玩。在溪边玩水时,王某不慎落入深水区,胡某即下水救助,因力量有限,一时无法救出,自己也陷入危险,陆某随即入水施救,在陆某、胡某、李某、盛某的共同努力下,王某被拉出水面,胡某也脱离了险境,但陆某因体力不支溺水身亡。

据介绍,陆某救治过程中,胡某垫付医疗费1327.81元。陆某身亡后,王某向其父母支付补偿金2万元。当年9月,婺城区政府授予陆某三等功,颁发了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此后,陆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胡某、盛某、李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计1480894.5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没有侵权人时,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适当补偿。在王某身陷危险时,胡某、陆某不顾个人安危,立即下水救人,李某、盛某第一时间用不同方式营救落水人员。本案最大受益者是王某,其应向陆某家属承担补偿责任。胡某作为救人者,也作为被保护者,据事实情况以及其补偿意愿,向陆某家属承担补偿责任。盛某、李某不存在过错,也不是陆某的保护对象,不承担补偿责任。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从法律上鼓励和保护舍己为人的行为。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可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金额、方式等根据受害人的受损情况及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确认(稿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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