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话题再引关注,有委员呼吁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
2023年全国两会在即,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拟向两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
这一提案认为,醉驾入刑未能有效实现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初衷,还因此制造和引发了潜在矛盾的社会对立面,应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提高缓刑适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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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标签化”附随后果严重
澎湃新闻注意到,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死伤结果的发生。但是,危险驾驶犯罪率仍居高不下。
2022年两高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被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35.0852万人,占全部被公诉人的20%。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危险驾驶罪案件34.8万件,占全部刑案的27.7%。此外,2022年全国起诉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案件仍超过30万人,自2019年来,危险驾驶罪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
“运用刑事手段治理醉驾行为,国家为此也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并由此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前述建议指出,一是醉驾入刑未能有效实现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初衷。二是醉驾入刑的附随后果严重,制造和引发了潜在矛盾的社会对立面。三是严重挤占国家大量司法资源,不利于集中力量打击其他严重刑事犯罪。
皮剑龙直言,回顾2011年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当时接连出现多起因酒驾交通肇事致多人伤亡的事件,社会舆论反响强烈,公众纷纷呼吁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醉驾入刑回应了当时的社会关切,其立法目的主要是想通过刑事打击来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皮剑龙认为,十多年的实践证明,醉驾入刑对于抑制交通肇事犯罪虽有一定效果但非常有限,以醉驾入刑的方式来防范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初衷未有效实现。
与此同时,醉驾虽是微罪,最高刑仅为拘役,但行为人一旦被定罪就会被“标签化”,需承担除刑罚外的犯罪附随后果,比如不得从事军人、公务员等多种职业,其子女也会因此受到牵连,在参军入伍、从事公务员等职业时会受到影响。
皮剑龙表示,醉驾犯罪“标签化”的附随后果远远超过刑罚本身惩罚的严厉性,不仅阻碍行为人回归社会,诱发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更影响其家庭的正常运转及子女的就业、生活,不利于社会稳定。
此外,即便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没有产生损害结果,看似是轻罪,适用简易、速裁程序,但仍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流程执行,十多年来国家为数百万件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投入了巨量司法资源,但结果并不是案件数量的下降、醉驾行为的遏制,而是逐年上升的犯罪率,醉驾入刑条文被戏称为“生产罪犯机器”。因此,必须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
“由80毫克提高到200毫克”
基于此,皮剑龙在前述提案中提出如下建言:一、修改《刑法》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建议将《刑法》第133条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对无交通违法、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建议将驾驶人员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由原来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高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是,对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无证驾驶、再犯、追逐竞驶、在高速公路驾车等驾驶人员,仍执行醉驾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
三、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尽管各地法院逐渐有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同时适用缓刑的倾向,但醉驾的实刑占比仍显过高。缓刑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的行为人,有利于其不偏离社会。无论是从醉驾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考虑,还是从缓刑制度本身的目的考虑,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都比其他大多数犯罪更适合适用缓刑制度。建议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放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缓刑的适用,让各地法院有所依照或参考,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助于兼顾法律和社会效果。
四、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扩大醉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作为一种轻微犯罪行为,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可依法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建议在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增设检察室和速裁法庭,快速办理该类案件,构建一站式、全要素、即时性的执法新模式。办理醉驾案件,需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酒精含量以及有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车辆的种类、行驶道路的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曾经因酒后或者醉醉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等情节,精准打击、及时惩治犯罪,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