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韶华,她专注行政审判事业初心不改。3000余件一、二审行政案件、北京市模范法官、北京法院办案标兵、北京法院行政审判业务标兵等荣誉都是她坚守一线的印记。她就是第六届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北京二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金丽。


【资料图】

把实质化解纠纷作为办案出发点

2003年到二中院以来,金丽一直从事行政审判工作。

行政审判的背后是社会,更是民生。行政管理和执法的广泛性也促使行政审判每天都要解决社会治理中遇到的新问题。金丽时常告诫自己:“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作为行政法官,要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

在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的行政上诉案件中,职工尚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脑疝、基底节出血。人社部门认为是尚某自身疾病导致死亡,不予认定工伤,一审对此予以支持。尚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金丽反复审查在案证据和鉴定意见,查阅了大量案例和资料,得出结论:人社部门对法律的适用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本意,虽然尚某因脑出血而死亡,但是人体是一个精密系统,如果没有交通事故就不会导致基底节出血的情况。金丽经过开庭进一步了解到,尚某系家庭唯一劳动力,且父母年迈、子女年幼,直接作出撤销判决,虽然可以尽快结案,但当事人诉累可能增加。经过不厌其烦地与家属和人社部门沟通,她最终说服人社部门主动变更原结果,认定职工属于工伤,家属于是申请撤诉。对此,家属一再感谢金丽法官,“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

“所有的裁判方式都只是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才是司法审判的主要目标。”金丽认为,虽然大部分行政案件在裁判方式上不能调解,但并非意味着纠纷化解方式上不能选择调解,恰恰相反,如果行政审判法官都能够以实质化解纠纷为案件办理的出发点,行政审判就更能赢得各方信赖与认可,社会也会更和谐。

新时代的行政审判要有新思维

19年的行政审判工作让她意识到,行政审判有其特殊性,那就是纷繁复杂的客观事实总会频繁地超前于实际的行政管理框架,甚至脱离行政法律条文的约束。就案论案依据现有规则裁判,是应对之策,但绝不是万全之策。对于金丽而言,在每个行政案件审理中兼顾行政权力运行、立法价值导向和社会治理实效,才是她所追求的行政审判应有之义。

金丽曾办理一起超限额猎捕野生动物行政处罚上诉案件。该案中一审原告左某以存在委托捕捉野生鸟类协议之名,组织十余人成规模超限额猎捕野鸭并销往外地,影响恶劣,被林业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审以证据不足撤销了该处罚。针对非法超限额猎捕野鸭的事实认定问题,她认为关键在于证明标准。考虑到该类案件中执法机关调查手段的有限性、滞后性、复杂性,她改变了原判采用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认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要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况做出综合判定,并提出“明显优势证据”标准,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行政机关所做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该案撰写的案例分析在《人民司法》刊登,裁判文书亦获得北京市法院行政裁判文书一等奖。

“新时代的行政审判要求法官要有新思维,要在对具体案情缜密法理推演的基础上,见微知著,真正发挥行政审判维护私权和助力公权依法良性运行的衡平价值。”这是金丽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读解。

把审判工作放在大局大势中谋划推进

二中院作为管辖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案件的中级法院,重大敏感案件数量多,办理难度大。金丽常说:“新时代的行政审判要求法官要有大视野、大格局,在审理新类型和敏感案件时,务必要把审判工作放在大局大势中谋划推进。”

面对首都新版城乡规划实施后大量涌入法院的拆除违法建设类行政案件,金丽迅速牵头组织力量开展调研,梳理案件中的焦点问题,形成类型化应对思路。针对历史遗留违法建设的认定、征收拆迁项目中无证自建房的处理、公然抢建强建违法建设的程序性问题等难点问题,集中各方智慧形成对策,防止违法势头蔓延。在涉及棚户区改造等一大批市、区重点建设的行政诉讼工作中,她攻重点、破难点、疏堵点,大幅压缩审理时限,有力保障了这些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为中心城区“疏解整治促提升”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在一起涉及机场扩建工程的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70余名居民要求生态环境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金丽作为牵头承办人,深知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影响社会面稳定,没有简单地按照法律规定支持行政机关,而是认真听取居民诉求的来龙去脉,与地方政府和机场积极沟通协调,稳定了居民的情绪,妥善地处理了案件,避免了潜在的冲突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金丽对行政审判时代价值的追寻,悄无声息地融进了一个个专家示范庭审,一份份优秀裁判文书、司法建议,一篇篇优秀调研成果、优秀获奖论文和一本本出版参编书籍当中。未来,她将继续坚守,不图虚名,不务虚功,用内心坚守和实际行动兑现“要让百姓在行政审判中感受公平正义”的承诺。

文/北京政法网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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