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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北京市民凌大爷自幼智力残疾,姐姐凌老太作为其监护人与凌大爷签订了房屋赠予合同,约定凌大爷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予凌老太。签订合同当日,案涉房屋过户至凌老太名下。后凌大爷去世,侄子凌先生在另案继承诉讼中得知上述赠予事宜,因此将姑姑凌老太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予合同无效。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凌大爷与凌老太签订的赠予合同无效。

原告凌先生诉称,其与凌大爷系叔侄关系。爷爷奶奶生育了凌大爷、凌二爷(凌先生之父)和凌老太三位子女。凌大爷因自幼智力残疾,经鉴定智力仅相当于8岁儿童,在其父母去世后,由凌二爷接至家中照顾。凌二爷去世后,2017年2月,凌老太在瞒着凌先生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宣告凌大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为监护人。当年5月法院判决后,凌老太随即将凌大爷接走并送至养老院。2021年,凌先生才得知凌大爷去世、案涉房屋赠予、过户等事宜。凌先生认为,凌老太的行为已违背监护人职责,且侵犯了自己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凌老太辩称,其系凌大爷的姐姐,作为凌大爷的监护人已尽到了全部的抚养义务。凌大爷作为残疾人,有很多基础疾病,每月只有政府发放的基本生活费,都是自己在承担其他的生活和看病开销。另,案涉房屋是父母遗产,凌大爷长居于此。凌先生曾强占案涉房屋用以开办麻将馆,严重影响凌大爷生活。在凌二爷去世后,凌先生甚至提出要与凌大爷争夺案涉房屋的继承权,并曾欲将案涉房屋出卖。

后经法院判决,案涉房屋才归凌大爷所有,凌大爷需向其他兄弟姐妹支付的折价补偿款是凌老太代为支付的。凌大爷为报答上述付出并防止凌先生的骚扰、侵占等,2020年将案涉房屋赠予凌老太。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凌老太已向相关工作人员披露凌大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为其监护人等事宜,故赠予、过户等行为均为有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凌大爷经法院判决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凌大爷曾经鉴定,其智力相当于8岁,且无法处理缴费、就医等事宜。凌大爷应无法理解赠予房产的法律后果、不具备作出赠予价值较高房产的相应行为能力。且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案中,凌老太作为凌大爷的监护人,接受凌大爷赠予的行为并非为维护其利益,故不应处分凌大爷的财产。

法院最终判决凌大爷与凌老太签订的赠予合同无效。宣判后,凌老太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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