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资料图片)
小黄和朋友去海鲜店聚餐,吃饭过程中,服务员给他们上了一盘上千元的龙虾。小黄和朋友很清楚,他们没有点这道菜。但是大家都心照不宣,拿起筷子就吃。吃完后,饭店店长要求小黄把这道龙虾的菜钱给付了,但是小黄义正严词,声称上错菜是店家的责任,他们没义务要为员工过错买单。经协商未果,店家把小黄及他的朋友们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付菜钱。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本案中,小黄和朋友去海鲜店吃饭,在明知服务员上错菜的情况下,把龙虾吃光,按照法律规定,小黄和朋友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有义务向饭店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小黄和朋友们因此给店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按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中的“不当”为得到好处具有不正当性,也就是不应得而得或无凭无据即取得。民事主体在交往过程中,应时刻秉持诚信原则,发生不当得利时,应归还原物或承担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