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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车辆保险诈骗犯罪的核心特征为“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11月9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通报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情况,并发布《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涉嫌车险诈骗案件成为了目前保险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行为人为了赢得民事诉讼,在事实认定方面故意制造困难。”

《白皮书》指出,目前保险行业治理及保险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化等方面。再保险纠纷中,部分保险公司混淆再保险与共同保险,以“共同保险”之名行“再保险”之实等问题也应当引起重视。同时,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和涉嫌车险诈骗案件成为了目前保险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

“在民事审判中,最终认定涉嫌车险诈骗的比例较低。”《白皮书》认为,事实认定困难是造成此类案件审理难的重要因素。民事诉讼只是此类案件的手段方式,行为人在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主观意愿的驱使下,为了赢得民事诉讼,在事实认定方面故意制造困难。

比如,“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往往选择在深夜或凌晨,发生地点往往选择人迹罕至并且没有监控的区域,“事故”往往选择自燃、坠河、碰撞固定物体等单方事故,这些因素叠加起来,给民事案件查明保险事故是否实际发生带来困难。同时,人为制造的事故发生之后,行为人会选择立刻报警,以交通管理部门的出警记录和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为“保险事故”背书,给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车险诈骗造成困难。

《白皮书》指出,以民事诉讼手段实施车险诈骗的案件,行为人在起诉之前就已经做好充分的准备,故意给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制造干扰。刑事案件以疑罪从无为原则,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很难认定涉嫌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标准与民事证明责任不同,即使民事审判认为涉嫌保险诈骗,移送公安机关后,也难以被认定为犯罪。

此外,司法裁判尺度有待统一。《白皮书》表示,一方面是民事审判和商事审判对待以民事诉讼手段实施车险诈骗行为的认识和尺度把握有待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范畴,更关注被侵权一方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通常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属于金融案件,通常由商事审判庭室或者专门从事金融审判的庭室审理,更侧重对保险契约之下的保险事故是否真实发生的考察。另一方面,从裁判结果看,法院最终认定为涉嫌车险诈骗的案件,处理结果上也缺乏统一,有些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有些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还有一些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之后,案件本身做中止审理,等待公安机关结论再行决定是否恢复审理。

基于此,《白皮书》指出,涉车辆保险诈骗犯罪行为的核心特征为“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预防保险诈骗的重点便是对这类行为的审查和发现。对保险事故表现为“落水,撞墙、树等固定物,自燃或纵火,侧翻,雨天涉水和坠入崖下或沟内”的,完善识别认证机制,谨慎识别其是否属于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

《白皮书》同时建言,对于行为人发生的“非单方、有人受伤的事故”,也要完善识别机制,一方面识别是否系故意制造事故,另一方面强化对当事方提交的伤情鉴定、维修单据等的审查,防止其通过虚假的材料进行保险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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