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
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立法保护,开启了湿地保护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新篇章。
内蒙古湿地类型比较全,面积居全国第三位,是我国湿地资源分布最多的省区,湿地保护尤为重要。内蒙古检察机关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持续深耕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突出湿地资源系统保护与修复,为新时期湿地保护提供案例样本与实践经验,也为全面推进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创新模式系统保护
为更好地保护湿地,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发挥“源头预防+打击犯罪+生态修复”检察职能,建立“一体化办案+横向联动+区域协作保护”长效机制,确保湿地资源保护治理取得实效。
2021年10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自治区河长办移送的黄河岸线王大汉浮桥利用项目破坏南海子湿地生态环境案。
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是自治区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物种丰富、环境优美,是包头市得天独厚、弥足珍贵的自然资源,也是200余种候鸟南北迁徙的重要停歇地。
2007年10月,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被调整后,2006年9月建成的王大汉浮桥及通往浮桥的引路被划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然而,处于核心区的王大汉浮桥及道路严重破坏了湿地的生态系统,污染了湿地的自然环境。
2016年至2017年间,中央环保督察组、内蒙古环保督察组多次提出王大汉浮桥路存在污染问题,并要求包头市政府整改。2020年,国家水利部多次督办王大汉浮桥利用项目专项整治工作。2021年10月22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东河区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通过现场调查发现,王大汉浮桥仍在运营,浮桥路并未关闭,现场有大型货运车通行,煤灰粉尘污染和噪声污染严重。
2021年11月2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包头市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关闭王大汉浮桥路并依法拆除浮桥,修复浮桥及浮桥路侵占的湿地生态环境,治理湿地区域的煤灰粉尘污染,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
包头市政府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迅速组建工作组,研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将浮桥项目及违法建筑拆除,目前核心区生态环境正在稳步修复中。
为保护好湿地资源,全区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地方特色,创新开展湿地保护“小专项”工作。呼伦贝尔市连续4年开展“守护绿色呼伦贝尔”专项活动,将专项活动与湿地保护相结合,以点带面,一体推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此外,各地检察机关注重创新工作模式,善用“磋商+听证+检察建议”,以面对面、零距离的磋商形式,推动行政职能部门认领问题、依法履职,构建联动协调机制,推进湿地资源保护“老大难”问题得到专业化修复、社会化治理。
紧盯重点联合发力
“一湖两海”,即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一湖两海”保护和治理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治理要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突出机制建设,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措施》,将推动“一湖两海”生态环境治理明确列为重点工作。沿线检察机关设立专业机构实施专业化监督,分别在乌梁素海、岱海岸边附近设立“生态检察室”,更好地保护沿线湿地生态环境。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办理了马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乌梁素海湿地生态环境案。该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以“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围绕湿地保护办理多起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位于边境的罕达盖苏木存在1.44万亩草原、7600亩林地、370亩湿地被非法占用进行耕种现象,致使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该院向新巴尔虎左旗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采取科学专业的措施恢复被违法破坏的草原、林地、湿地资源,实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效能最大化。
在办理保护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鄂温克旗人民检察院督促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发力,推动建立湿地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实现“当下治”和“长久治”有效结合,守护了4万余亩湿地公园的生态安全。
一个个案件的办理为湿地资源保护营造了良好环境。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张云龙介绍说,今后,全区检察机关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形成保护合力,齐抓共管,常态化开展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质量“回头看”工作,确保生态恢复效果落到实处,为湿地资源保护提供司法保障。记者郝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