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疫情防控影响停止营业,承租非国有房屋能否减免租金?南通崇川区法院公众号日前辟出“‘疫’案说法”专栏,通过典型案例进行解答——在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中,该院判决房东对因疫情停业的影院减半收取房租。
2017年,南通某影院与某商圈运营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综合服务协议,承租崇川区某广场的三个区域,期限15年。2020年2月起,因疫情防控需要,影院停止营业没了收入,不能支付租金,被运营公司诉至区法院,要求支付租金、综合服务费、违约金等。
影院辩称,疫情期间有关部门发文要求停业,失去营业收入,直至2020年7月有关部门下发常态化防控下有序推进影院恢复开放的通知,才于次月恢复营业,请求减免停业期间的租金和综合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即使疫情属不可抗力,由于并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故由此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分担。案涉影院主张对2020年2~7月的房租等予以减免,根据案情和疫情期间妥善处理民事纠纷的指导意见,判决运营公司对影院2~4月的租金78222元及综合管理费39111元予以免除。一审后原告上诉,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介绍,对疫情防控期间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企业和个人是否可以享受租金减免,最高院2020年发布有关《指导意见》,鼓励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政策进行调解,协商不成的,依据公平原则裁判。对商业用房承租人主张疫情期间租金减免的,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要求减免房租,一般可予支持。如疫情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仅基于客流减少等造成营业收益受影响的,一般不免除租金给付义务;如对承租人营收产生重大减损,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