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和遏止在大厦住宅单位向公众提供非法住宿的乱象,澳门特区政府制定的第3/2022号法律《修改第3/2010号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4月1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这一新修订的法律,对于入境澳门时获许可逗留期限不多于90日的非澳门居民(具“逗留特别许可”除外),原则上只可入住合法经营的酒店业场所,如:酒店、公寓式酒店、经济型住宿场所。任何人或实体未持有酒店业场所准照,在住宅、商铺、工业大厦等非属酒店用途的楼宇或独立单位内向该等人士提供住宿,即视为非法提供住宿。
该法律同时规定以下任一情况,不视为非法提供住宿,包括:(一)宗教团体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机构,以及高等院校基于宗教、慈善、体育、文化或学术活动而提供住宿,例如高等院校以其宿舍招待嘉宾;(二)提供住宿者在住宿者入住前已与其因亲属、工作、学习或其他私人关系而互相熟识,且因该等关系而免费提供住宿,例如招待亲戚等。
此外,该法律还加强了对经营住宿预订业务者,以及房地产中介人和经纪人的监管。比如,新增网上预订酒店平台等经营住宿预订业务者负有合作的特别义务,如:提供相关文件、移除包括在互联网登载的该楼宇或单位的住宿资讯;同时新增对房地产中介人和经纪的处罚规定,若上述人士促成他人订立构成非法提供住宿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不动产租赁合同,可被科处澳门元2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