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曾驾车逆行被抓拍过,青海西宁市湟中区男子王平将怒火倾泄到路边的这台监控摄像头,用自制弹弓将其射坏,在摄像机被更换后,再次将其射坏。近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将随案移交的弹弓一把,依法没收。

据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生于1981年的王平是一名画匠。2020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平出门锻炼身体,在经过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林秀路观景台时看见头顶监控摄像头,想起自己曾在此处驾驶车辆逆行被抓拍过,出于报复心理,遂使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弹弓将位于观景台上的球型智能摄像机和摄像机专用补光灯毁损。2021年8月20日8时许,被告人王平出于同样心理,再次使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弹弓将该更换过的球型智能摄像机毁损。经鉴定,被毁损摄像机和摄像机专用补光灯价格为12123元。

2021年9月22日,王平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案发后,王平赔偿全部损失,并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2022年1月12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平出于报复心理,故意使用自制弹弓两次毁坏公共财物,价值达121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处罚。结合被告人王平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遂判决被告人王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随案移交的弹弓一把,依法没收,留作证据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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