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一粮库负责人,在未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的情况下,为偿还其私自以粮库名义所借款项,竟私自决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粮库进行整体拍卖。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该负责人被判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东丰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徐世祥原系东丰县商务局军粮供应站科员兼东丰县粮油供应公司法定代表人、东丰县镇郊粮库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于2021年10月22日被留置,因涉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于2021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世祥于2006年7月,受上级主管部门指派任国有企业东丰县镇郊粮库(以下简称镇郊粮库)法定代表人,负责镇郊粮库留守工作,处理镇郊粮库的债权债务,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严禁产生新的债务。

徐世祥于2009年至2014年间,在未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的情况下,私自决定以镇郊粮库名义向东丰镇居民黄某、付某1、付某2、葛某四人借款合计166.9万元人民币,其中39.9万元人民币被徐世祥以个人名义转借他人,余款用于偿还徐世祥私自以镇郊粮库名义借的其他未上账借款。

2016年3月21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在债权人申请、以及徐世祥未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私自决定申请东丰县人民法院对镇郊粮库整体拍卖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对经评估价值为136.4万元人民币的镇郊粮库整体资产进行拍卖,最终成交价为162万元人民币,拍卖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上述四名债权人债务、利息及支付相关诉讼费用,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世祥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世祥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徐世祥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徐世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无证据向法庭提供。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东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徐世祥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世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1月27日,东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世祥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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