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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美好愿望,2月24日,江苏省宿迁市发布《宿迁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结合隐患产生部位、严重程度以及房屋使用环境等情况,采取应急防范、维修加固、减少荷载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根据鉴定报告意见采取措施的,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停止房屋使用。

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之前,不得用于生产生活。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期间,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他人进入或者靠近。(李凤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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