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制度
(相关资料图)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制度
(2011 年 10 月制订,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
司的信息披露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结合公司实际 需要,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
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
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
(二)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例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制订未来重大经营
计划,签订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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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密,避
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
合法权益。
(二)诚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 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三)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特定对象来访
接待管理工作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采取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
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保密原则: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工作中不得擅自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
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六)互相沟通原则:公司应友好对待媒体的采访要求,尊重媒体的新闻自由,主
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转告公司相关负责人,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六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中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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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依法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
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七条 资本运作部下设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口接待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特定对象。由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应事先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
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委托证券事务代表参加。
第九条 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
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
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
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
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
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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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的组织安排
第十条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特定对象来
访创造良好条件,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管理。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
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与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联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和公司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准备
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接待活动的现场登记管理,明确提示责任义务。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组织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特定对象签署《接
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承诺书》,承诺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上市公司许可,不与上市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上
市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 公司;
(六)因违反本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书的签署要求如下:
(一)投资者、分析师、新闻记者等特定对象对公司进行调研、参观、采访、座谈
前,可以以个人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也可以所在公司(或研究所)名义与公司签署
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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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对象可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与
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一定期限有效的承诺书仅限于以公司(或研 究所)
名义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地为特定对象安排实地参观考察,使其尽可能多的了
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特定对象到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特定对象询问时,应注意回答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避免使用预测性的言语。
第十六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我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审阅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
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将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
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将立即联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要将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及召开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等相关活动的资料(包括预约登记表、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表、承诺书、会议记
录、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妥善归档,且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应定期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
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任何人员(包括公司各子
公司、各部门等)不得代表公司私自接待特定对象采访、调研,也不得在来访接待工作
或其他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来访接待人员及非授权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
制度或导致公司内幕信息提前泄露、乃至产生负面影响的,构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将
按照公司内部处罚规则予以处理;除承担前述公司内部责任外,该等人员届时须按照上
市规则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开道歉、监管措施、行政
处罚等),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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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的窗口期内应尽量避免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多的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
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
礼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
内幕信息,公司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 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承诺书》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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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书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参观、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参观、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
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参观、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
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参观、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你
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参观、座谈等)活动,
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
调研(或采访、参观、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
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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