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张雪 张君 王禹潼

“检察官,我是被害人,能拿到退赔款吗?”近日,北京房山检察院公布一起“托人改分办理医师资格证书”的刑事案件。涉案被害人给认识所谓“卫健委领导”的中间人送去10万元“办事费”,最后事情没办成钱也要不回。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被害人向检察官提出了上述疑问。10万元“办事费”被追缴后,应该上缴国库,还是返还被害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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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房山的秦某事业有成,但女儿的工作一直让其发愁,尝试了几次考取医师资格证都以失败告终。2021年10月,租客曹某听说此事后,立刻想到了人脉广的朋友王某。曹某便将房东女儿考医师资格证屡次失败的事情告诉了王某,询问其是否有关系可以帮忙办理。

王某自称认识卫健委的领导“沙总”,可以帮忙改分办理医师资格证书,但需要10万元。曹某转而将消息告诉房东秦某,为了孩子能够“顺利”获得证书,秦某便通过曹某转账给王某10万元,让其帮忙“运作”。

转账时,曹某与王某约定好“若十天办不下来就退款”。期间,曹某多次催促王某抓紧办理,但其总以“沙总”正在办理等借口拖延。直到当年12月,房东秦某见医师资格证迟迟办不下来,便要求退款,曹某只能先行退还给房东秦某,再向王某要钱。然而,王某还继续欺骗曹某:“‘沙总’未将钱退还给自己。”

2022年1月,曹某怀疑自己被骗,于是报警。经查,王某时年43岁,系社区服务中心登记失业人员,根本不认识卫健委的领导,“沙总”系其编造的人物。曹某找到她时,恰巧赶上家中老人生病住院、装修房屋,急需用钱,遂谎称“有关系”实施诈骗。

王某被查获时,10万元早已被其挥霍,账户内仅剩下不到一块钱。王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

承办检察官说,曹某虽然系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但其企图通过“找关系”“走捷径”的方式帮他人获取医师资格证,其行为本身系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非法目的,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骗款项具有不法性,不应认定为合法财产。法律不保护非法利益,任何企图通过暗箱操作获取私利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本案中的10万元“办事费”属于违法所得,根据法律规定应继续向被告人王某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而非返还给被害人曹某。

检察官提醒,诈骗套路千万条,勿信“门路”第一条。生活中,有部分人抱有“走捷径”心理,无论是涉及找工作、办入学等生活事项,还是涉及刑罚等特殊事项,试图通过“走捷径”等不正当方式达到预期目的。而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种心理及迫切感,投其所好,往往通过编造虚假身份,捏造不存在的“关系”,引诱被害人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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