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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勇(西南科技大学)

5月22日,北京东城法院通报了40多岁的邱女士维权的经历。邱女士产假结束返岗后,物业管理公司告知邱女士,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要求邱女士到离家30公里的其他项目相同的岗位工作。处于哺乳期的邱女士认为调岗不合理,希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强行调岗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经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公司支付邱女士经济赔偿金。(5月23日 《潇湘晨报》)

我国劳动法及妇女权益保护法中明确指出了对女职工特殊时期应给予特殊保护。而本事件中的邱女士尚在哺乳期中,公司要求其到离家30公里,往返公共交通通勤时间四个小时左右的新岗位工作,实属难为邱女士。邱女士向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公司仍多次发送到岗通知,要求其到新岗位报到。最终公司发送通知称,邱女士已连续旷工4天,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从法律上看,该公司有违情理,不顾邱女士的现实情况困难,没有对劳动者的客观情况进行深入考虑。4个小时的通勤时间,对于普通上班族来说都已经难以接受,况且邱女士仍处于哺乳期,如此长的通勤时间将对其身体状况造成影响,同时也不利于其照顾新生儿。于情于理,该公司都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伤害了邱女士的合法权益。

这个事件不仅反映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会因为一些原因,处于劳动中的“弱势地位”,或将遭到公司的不公平待遇。并且,相较于男性,女性往往会更容易处于这一弱势局面,因为女性往往会面临经期、孕期、产期等状况,由此可能会面临工作效率降低等各种现实问题。也因此,女性在求职、晋升等方面,可能会遭到部分企业的歧视与不公平待遇。

我国目前面临着人口增长率急剧降低的难题,不断开放的生育政策也在鼓励民众多生孩子。但是社会上,企业中,对于女性生育时期权益的保护仍存在较大问题,部分企业不仅不对孕期女职工提供保护,甚至辞退怀孕女职工,或降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这些企业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女性的生育权利以及享受劳动保护的权益,也是当今我国生育率急转直下的重要原因。

企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责任缺失,一方面是企业唯利是图,跟员工空谈理想,不讲实际的扭曲价值观的体现;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反对歧视女性劳动者工作的任重道远。保障女职工权益,不仅是合理合法的,还是肯定女性劳动者价值、缓解生育率萎靡、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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