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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擅自降低招录待遇,劳动者如何维权?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提前实习,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如何计算?用人单位多次约定试用期,劳动者是否能主张赔偿?
5月16日上午,北京三中院召开服务保障“就业优先战略”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介绍该院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及在审判实践中服务保障就业的十大创新举措,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北京市人大代表郭天光、高丰到会参加。
2020年至2022年,北京三中院共受理劳动争议二审案件10070件,审结9706件,结案率96.39%。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表示,三年来,劳动争议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相关案件审理呈现劳动关系解除纠纷占比高、劳动争议主体多元化、涉诉年龄趋于年轻化等新特点。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针对劳动争议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北京三中院贯彻促进与保障就业理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围绕“公正与效率”推出要素式专业化审判、开通民生保障绿色通道、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等创新举措,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指导劳动者依法维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就业优先战略”。
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庭长侯军介绍,考虑到劳动者维权的现实困难,北京三中院还积极运用诉讼服务平台、电子化卷宗、庭审语音录入系统、“送达一体化”、“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互联网法庭等信息系统,努力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自2014年以来,开设“夜间法庭”、“假日法庭”近600次,巡回审判案件300余件,实现了矛盾化解率高、群众反响好的社会效果。
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副庭长龚勇超聚焦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热点问题,通报了相关典型案例。其中,李某与某教育公司劳动争议案明确,用人单位擅自降低招录待遇,给劳动者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王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劳动争议案阐明,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提前实习,应认定双方自入职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陈某与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案明确,用人单位违法多次约定试用期,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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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北京三中院
编辑:朱梁文轩 郭进
审核:刘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