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某公司财务办公室内用来发奖金的11万元现金竟不翼而飞。警方抓获盗窃团伙后,犯罪嫌疑人却接连否认偷得现金,监控未拍到完整盗窃画面,定罪证据不足、案件陷入困局,直到检察官发现与涉案人民币编码一致的纸币出现。
近日,宁波余姚市检察院通报了该起盗窃案的详情。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3月2日从该院获悉,该案从审查起诉到最后定罪量刑可谓一波三折,其中涉案人民币的冠字号成为了定罪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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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初余姚警方破获一起重大盗窃团伙案。该案中,嫌疑人王某在某公司上过班,了解公司发奖金的时间及将现金放在财务室抽屉的惯例,遂与朱某合谋,叫来宋某一起作案。2021年11月27日凌晨,王某和宋某带工具撬开公司门、窗,翻墙潜入财务室盗取现金,后由朱某驾车协助从高速路口逃离现场。2022年4月,3人被当地余姚市警方以涉嫌盗窃罪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监控拍到的王某、宋某进入受害公司画面 检方供图
在检方审讯过程中,嫌疑人的“攻守联盟”一度让案件进度停滞不前。有盗窃前科的王某坚称只是偶遇上了朱某的车。“朱某打电话让我去余姚一个公司偷东西,但我们无法打开保险柜,是空手出那个公司的。”同样有盗窃前科,且刚刑满释放的宋某承认有盗窃行为,却一口咬定没偷到钱。
监控视频只拍到嫌疑人进入公司,未拍到他们是否窃得财物,案发现场也未发现指纹等痕迹。根据现有供词,虽然同案犯朱某承认了犯罪事实,但仅凭朱某的证词,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包括窃得数额较大财物或者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4种严重的盗窃情节。本案中,关于王、宋二人是否偷到数额较大财物的证据并不充足,在两人拒不承认的情况下,这一情节的认定关系到案件走向。案件侦破一时陷入困局。
检察官再次复盘案件时,从卷宗发现了一个细节——被盗的11万元是公司财务当天刚刚从银行柜台里取出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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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张人民币都有一组编码,该编码又称冠字号码,一般由标记印刷批次的两个或三个英文字母和印在冠字后面的阿拉伯数字流水号组成。作为人民币的身份证——每一张纸币的冠字号码都是唯一的。
“这11万元的冠字号,银行是否录入?”承办检察官这样思考,“如果嫌疑人真的盗窃了这11万元,一定会使用或兑换,肯定会留下蛛丝马迹。”于是,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调取被盗钱款从银行取出时的相关冠字号码记录;同时建议警方侦查人员调查3名嫌疑人事发后的行踪及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流水记录。
据调查反馈,对失窃的11万元现金,银行有冠字号码记录,并提供给了检察机关作为证据。警方发现,案发后几天,王某的表弟彭某曾有大额资金转给王某。
经审讯,彭某证实是王某找到他,想用现金套取微信钱包余额,现金有3万余元,他已将部分存入银行。经核对,彭某存入的现金有部分冠字号码与11万被盗现金吻合。经调查,宋某案发当天即被朱某及王某开车送往杭州,坐车回了老家。检察官推断宋某很有可能在老家处理了窃得的现金。
在宋某老家福建,警方查到宋某在案发后第二天,在银行ATM机多次存入现金,其中50张以上人民币冠字号与失窃的11万现金相符。
至此,王某、宋某窃得现金的犯罪事实得到充分证据印证。
日前,经余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在余姚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某、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盗窃11万现金的事实仍予以否认。检察官当庭出示核心证据——被盗钱款的冠字号核对情况、彭某的证词及宋某存钱的视频。对此,王某、宋某不得不承认盗窃事实。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对3名被告人指控,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