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三家企业自愿关停而未获合理补偿起争议,遂提起行政诉讼。2月7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该院组成合议庭合并审理三起行政案件,最终撤销了区政府“不符合补偿条件”的《答复》,判决其重新答复。新年来到,三名行政案件当事人将亲笔书写的长近2米宽近1米的大幅题字“清如水 明如镜”送至法院。
北京某区政府于2016年部署启动了畜禽养殖场(小区)整治工作,明确各镇乡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的综合整治工作。该区政府随后陆续制定了相关文件明确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养殖动物销售补偿、固定资产补偿、土地租金补偿、停产停业补偿等补偿项目及补偿标准。
原告三家企业原本为马、驴等畜禽养殖企业,为了配合区政府的整治工作,2018年三家企业与该区下辖的某镇政府签订《关闭协议》。不过镇政府的补偿方案并未使三家原告企业满意。2021年,原告向区政府邮寄《请求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补偿原告固定资产、停产停业损失、剩余合同期的土地租金、固定资产看护费共计两千余万元,并支付补偿款的利息。
区政府对原告企业的申请作出明确答复,认为原告并不在禁养区和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内,也未与村集体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此外,原告并未实际缴纳营业税,在腾退拆除工作截止时间内也未签订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故不符合补偿条件。
原告不服上述《答复》,认为其属于畜禽养殖环境整治范围,依据综合整治的相关文件,有权获得剩余土地租金、停产停业补偿和固定资产补偿,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事关补偿,初期我们尝试通过调解方式促成双方对金额达成一致,但因原告的诉求与被告的方案相差太大,最终我们决定还是依法判决,通过公正的审理来判决确定区政府答复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北京四中院法官阎炜说。
该院对三家原告企业提起的三起行政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孙永欣、阎炜和程娜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通过庭前阅卷,总结争议焦点,严谨规范地开展案件庭审,确保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区政府应对原告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被告作出的被诉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合议庭在判决书中针对被诉答复意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说理,并依法撤销了区政府答复,支持了三家养殖企业的诉讼请求,判决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