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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公司将房屋提供给员工作为宿舍,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员工名义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但房屋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员工应缴纳使用费。员工通过房改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不缴纳使用费亦不归还房屋,公司诉至法院。1月3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基于特殊身份购得涉案房屋,该案纠纷应属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终裁定驳回公司的诉请。
阳光公司(化名)称,2004年5月,为了解决骨干人员临时性住房困难,公司与丁某签订承诺书,将涉案房屋提供给他作为宿舍使用,其间丁某每月支付使用费。双方约定,如果出现丁某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终止或解除,或丁某拖欠房屋使用费两个月以上等情况时,公司有权收回房屋。
2004年8月,公司另与丁某签订协议,约定以丁某名义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证书由公司保管,房屋产权和丁某借用房屋的性质不变。2012年,丁某违反协议内容,停止向公司交纳宿舍使用费,也拒绝将房屋归还给公司。后双方多次协商,丁某百般推脱。现诉至法院,要求丁某将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至其公司名下。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纠纷应属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阳光公司的诉请。
法院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企业对职工的房屋分配通常附加了对职工的奖赏和福利,是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表现之一。单位依照自身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分房系行使正当的管理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故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