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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1月16日表决通过《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将于3月起施行。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到,该条例共十章六十五条,涉及中小微企业创业扶持、创新推动、市场开拓、财税支持、融资促进、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各个方面。

民营经济是浙江的“最大特色”和“最大优势”,贡献了全省67%的GDP、73.4%的税收、87.5%的就业人数。截至去年8月底,浙江省共有市场主体906.48万户,以2021年末全省常住人口计(6540万人),每七个浙江人中有一个老板。此外,据工商部门统计,目前浙江共有小微企业295万户,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0%以上。

作为民营企业大省,浙江在2006年就出台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2020年又颁布实施了全国首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此次进一步修订中小微企业促进条例,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拓展中小微企业发展空间的制度化保障,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更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环境。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在场所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按规定提供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优惠条件;应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扶持政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中小微企业或在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

市场开拓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政府采购应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中小微企业。 

权益保护方面,《条例》明确,中小微企业财产权、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微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综合考虑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违法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最大限度降低对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超标的或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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