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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12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召开涉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对审理的涉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介绍,行政庭庭长肖荣远、副庭长金丽、法官励小康分别介绍了典型案例。
2018年10月,刘某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某公司,称自其入职以来,公司未给其缴存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调查发现,2012年1月至2018年5月,某公司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没有为刘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01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某公司为刘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依法补缴公积金。某公司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法定程序后,对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不服,起诉请求撤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刘某就职于某公司期间,某公司未依法为刘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后仍不改正,应予处罚。某公司虽主张其已与刘某在离职补偿协议中就社保等事项作出约定,但此项约定并不能排除某公司为刘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法定义务。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
北京二中院表示,住房公积金账户是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关权利落实的重要保障,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不履行该项义务,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后仍不改正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