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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诸暨法院日前判决一起妨害药品管理罪案,被告人朱某某因私自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是全国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以来浙江首例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决的刑事案件。
朱某某原是美容机构培训师,2021年在网上认识身居国外的网友“小丸子”,“小丸子”称有大量的韩国品牌A型肉毒素产品,很赚钱。朱某某了解到学员对肉毒素的需求量很大,几经商讨,两人开始合作。“小丸子”用国际快递将各类韩国品牌A型肉毒素产品发给朱某某,朱某某作为国内“发货方”寄售给买家,买家中既有“小丸子”的长期客户,也有朱某某的客户。“小丸子”每月付朱某某工资5000元,盈利再协商分配。几个月时间,朱某某便协助“小丸子”销售或个人销售肉毒素获利10万余元。
今年3月,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朱某某的违法行为,在其住所查获韩国A型肉毒素产品3000余盒(瓶)。经认定,涉案肉毒素均为肉毒梭状芽孢杆菌毒素A型,均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经韩国大检察厅国际合作专员办公室申请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调查确定,涉案A型肉毒素产品在韩国未合法上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美容、医药行业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