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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释》共12条,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最高检介绍,《解释》明确规定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以及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等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危险作业罪的从严打击,为各级司法机关准确适用上述罪名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提供明确依据。

《解释》明确了安全评价中介组织或其人员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对如何正确认定刑法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作了列举性和提示性规定。按照《解释》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有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或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均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解释》还明确,实施危险作业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解释》还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对于依法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关联犯罪的犯罪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要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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