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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进租房不久,怀孕的妻子患上肾炎,南京的江先生找机构检测,确认室内空气中甲醛等超标,将出租方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费用。南京江宁法院12月14日公布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该院一审判决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退还原告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全部款项6556元。
2021年3月,江某从某房屋租赁公司租赁一处房屋,合同约定月租金1100元,押一付三。他支付4400元后即和妻子入住,另支付物业管理费1056元,5月又付租金1100元。
4月开始,江某怀孕的妻子出现不适,经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江某认为妻子患病与室内空气中甲醛超标有关,自行购买检测试纸,结果超标。他联系房屋租赁公司要求退租,协商多次未果,又委托智然检测公司检测,6月上旬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室内甲醛检测值0.213毫克/立方米,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检测值0.863毫克/立方米,这两项指标不合格,其余指标合格。江某随即搬出,将钥匙寄给房屋租赁公司,并于当年6月诉至江宁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公司退还租金、押金及物业管理费计6556元。
被告公司陈述,其虽在2017年装修后未检测,但在江某起诉后的去年11月委托智然公司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符合国家标准。智然公司表示,两份报告时隔半年,有害物质会随着时间挥发减少,从数值看,即便在冬天,室内空气中的甲醛数值也接近标准上限。
法院查明,根据国家标准,室内空气中的甲醛含量应不超过0.10毫克/立方米,总挥发性有机物不超过0.60毫克/立方米;智然公司有相应环境与环保检测资质,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赁物应符合租赁用途。被告公司在出租前应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治理,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但其既未主动检测,也拒绝配合承租人检测,此时江某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据检测报告,租赁房屋中的有害气体超标,侵害承租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江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空气质量不合格,侵害了承租人以安全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据《民法典》第708条,出租人应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案涉房屋存在侵害承租人人格权的重大缺陷,不满足租赁用途要求,无权收取使用费,原告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