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相关资料图)

“王某某趁‘一对一’辅导的机会,对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为预防再次犯罪,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园环境,海淀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从业禁止。”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作为《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宣告的“终身禁业”,这起案件发出了怎样的信号?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璐表示,从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到202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了“禁业制度”,《意见》的出台则是该制度落到实处,对法律实践给出了强有力的支撑,对保护未成年人有着重大意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这起“全国首例”案件,对今后的审判实践有着积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11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也对一起教职人员猥亵儿童的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时被宣告“终身禁业”。

相关意见实施当天,全国首例“终身禁业”

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与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意见》,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

《意见》指出,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此外,《意见》还明确,依照《教师法》与《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11月15日,即《意见》施行当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学校外聘教职人员多次猥亵女童,在女童家人报案后被依法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终身禁业”。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北京市市某学校外聘指导教师期间,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该校一名10岁女童的隐私部位。2022年3月,经被害女童家人报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学校聘用的教学辅助人员,在为学生授课期间,多次故意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

王某某案发时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专业教职人员,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而其在教学过程中,多次猥亵不满14周岁的女童,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师德败坏,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伤害了整体教师队伍在社会中的美好形象,应依法从严惩治。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依法对王某某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海淀法院认为,为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对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教职员工应严格执行终身禁业制度。王某某趁“一对一”辅导的机会,对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为预防再次犯罪,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园环境,海淀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从业禁止。

海淀法院称,该案系《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宣告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图源:公众号“北京海淀法院”

“终身禁业”非朝夕之功,此前法律已有铺垫

“在2015年,我国刑法就增加了禁业制度。”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璐向观察者网表示,“终身禁业”处理的出台,绝非朝夕之功,而是法律制度逐步优化的结果。

经检索,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新增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可以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换言之,如学校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性侵害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固然可以根据该条规定宣告“禁业限制”,但期限最多只有五年

《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刘璐表示,2021年,经过大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实施,其中新增内容之一,就是明确了学校及培训机构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的“录用查询”以及“每年定期查询”的具体制度。

“这些单位不得录用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同时每年定期要对工作人员是否有以上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发现有的,要及时解聘。”

也就是说,《刑法》中的“禁业限制”是针对当事人本人作出的,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则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相当于聘用端间接实现了对特定人员的“终身禁业

刘璐分析称,《意见》结合了《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有前述犯罪记录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为实践中落实禁业制度,给出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从《刑法》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均新增了禁业制度,通过《意见》的出台,更是将禁业制度落到实处,对保护未成年人有着重大意义。”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在《意见》的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在回应记者提问时也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于如何协调《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关系,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

该负责人称,为保障法律准确实施,有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经认真调研、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研究起草了《意见》。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为何要进行“终身禁业”?

今年3月,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共同发布的《2021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2021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223起,受害人数569人,其中熟人作案160起,占比80.80%。

熟人作案的案例中,教师、教职工(含培训老师)作案44起,占比27.50%,同往年一样保持较高比例。报告分析称,一方面,因为与学生接触时间较多,客观上确实存在较大作案机会;但另一方面,是因为教师作案更容易被发现与侦破,更易被曝光。

“女童保护”发起人孙雪梅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伤害,包括性侵害,有一些是蓄意的,也有一些是机会犯罪,无论哪一种,如果施害人有更多机会接触未成年人,犯罪几率都会增加。而从业禁止的意义,就在于减少施害人和受害人接触的机会,更大可能地预防针对未成人的伤害。

因此,孙雪梅认为,对性侵儿童者,有必要延长其从业禁止时间,甚至禁止其终身从事某项职业,“国际国内的案例都表明,性犯罪具有较高的复发性,一些因心理原因造成的性侵害儿童犯罪行为,很难通过一定的刑期加以改造。”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在对涉罪教职员工作出“终身禁业”规定的同时,也对其范围进行了具体划分: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并不是只有教师,只要在学校里工作的人,都是有便利的条件去接触孩子的”,孙雪梅表示,从业禁止希望隔离的是一切能够借机接触孩子的人,不仅仅是针对某个职业。

刘璐指出,“禁业限制”并不只是一种宣示,而且是有法律强制力的禁令,若涉事人违反该禁令,可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按《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罪处理,可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一方面,根据《意见》相关规定,教职员工犯罪案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将判决送达对应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例如,所在单位应及时解聘。”刘璐说,“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单位未履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向单位提出建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如果学校、培训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录用查询”与“每年定期查询”的具体要求,也将面临罚款乃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保护》与《意见将继续发挥作用

事实上,《意见》中“终身禁业”规定的出台,离不开《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内容的支持。刘璐也表示,新版的《未成年保护法》,解决了很多实操方面的问题,让对未成年的条文保护条款能更加落到实处,落地执行。

“比如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违法后果,增加了罚则。”刘璐表示,“修订之前也有规定,但无明确的违法后果,规定就变成了类似道德式的宣扬,修订后则使得该法有了力量和实操指南。”

此外,《未成年保护法》在政府保护、社会保护、学校保护、网络保护多个角度都创新新设制度,全面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

例如,政府保护中,新设“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社会保护中,设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录用查询以及每年定期查询两项具体制度。

“学校保护”和“网络保护”中新设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对严重欺凌行为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互联网企业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信息的,应该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刘璐认为,如果说《未成年保护法》的修订,是让法律条文不再是一个无处实施的道德式喊话,那么《意见》的出台更是对法律实践给出了强有力的支撑,对预防再次犯罪意义重大,从海淀首例案例应用后,相信会对今后的审判实践有着积极意义。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李莹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也表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意见》实施首日便作出全国首例判决,对其他地方法院起到了示范、监督和提醒的作用,意味着其他地方都可以按照《意见》依法作出裁判了。

正如刘璐和李莹所言,在《意见》实施与全国首例判决作出的2日后,又有地方法院对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教职人员被宣告“终身禁业”。

据《法治日报》消息,11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猥亵儿童罪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时被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庐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某某原系合肥市某小学退休教师,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被返聘回校担任书法课、书法社团书法老师。在其返聘任教期间,多次单独或在有其他同学在场的情况下,在书法室内采取强行方式猥亵多名被害女童。

许某某长期、多次猥亵行为造成被害女童恐惧、焦虑、自我否定并引发轻生情绪。2022年6月16日,一名被害女童拨打110报警电话,流露明显轻生念头,后被民警及时赶至现场疏导解救,同日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报道指出,这是安徽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根据《意见》依法宣告“终身禁业”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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