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微信群转发暴恐视频,可能构成犯罪!昨天,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前夕,北京高院通报了两起涉恐案件,分别涉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两名被告人均已获刑。法官提醒,作为一名中国公民,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增强反恐意识,积极参与反恐工作,义不容辞,责无旁贷。
案例1 微信群转发暴力恐怖视频2019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北京市家中通过手机微信,向某个有百余名成员的微信群发送时长1分13秒的暴力恐怖视频。同年8月5日23时许,周某某再次在家中通过手机微信向该微信群和朋友朱某发送该视频。
法院认为,周某某通过网络发送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视频资料,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鉴于周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000元。
法官提示
我国刑法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络是公共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信息网络,要合法利用,但不能逾越底线。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或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案例2 为寻刺激下载储存百余部暴恐视频被告人樊某某为寻求刺激,自2018年至2020年8月,在北京市多次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录屏、网站论坛下载等方式获取暴力恐怖视频,并将上述视频存储在其手机、笔记本电脑及网盘中,后被民警查获。经审查,从樊某某手机等设备及网盘中查获的109部视频为暴力恐怖视频。
法院认为,樊某某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鉴于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
法官提示
相关法律规定,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也充斥着不文明、不健康甚至违法犯罪的内容。要提高法治意识,防止“不良内容”的侵蚀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