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日前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新增“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等,防止人籍分离、空挂学籍、跨省跨地区违规招生等。
因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阶段的学籍管理有许多共同、共通之处,该《办法》将2017年实施的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合二为一,贯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注重解决学籍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以及义务教育“公民同招”、普通高中属地招生等政策实施后的新问题。
《办法》明确,义务教育学校须按当地教育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政策招收学生,违规招生不予注册学籍;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新增了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缓学管理”,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的,经审批可在学籍系统中登记缓学,纳入缓学管理,从而实现对适龄儿童入学状态的全面监管。
为防止人籍分离、空挂学籍、跨省跨地区违规招生等,《办法》新增了“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的条款,明确“非浙江省初中学籍但为浙江户籍的学生,可按相关规定,回户籍地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保障了浙江户籍、省外学籍学生的权益,允许其回浙江参加中考并被录取;同时意味着不回浙江户籍地参加中考的学生不能被浙江普通高中录取。
此外,义务教育阶段转学,因父母或监护人工作和实际居住地变动,原则上应予转学,不强制要求父母和孩子的户口迁到转入地,而强调工作和实际居住地的变化。但“摇号录取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安排转入学生”,以防止热门民办学校借转学“掐尖”,挖生源。同时,新增“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主要是防止“中考移民”以及规范招生行为,确有需要转学的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