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从理念到立法到实践,法学界长期呼吁的死刑复核阶段法律援助制度正成为现实。日前,封面新闻记者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死刑复核程序”研讨会了解到,法律援助法施行后首批死刑复核案已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表示,1月1日法援法实施后,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到死刑复核案被告人,这是重要进步。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法律援助法》。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被告人,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该法实施,解决了法学界呼吁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介入的问题。
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介入,讨论由来已久。2005年,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法制日报》发文表示,死刑复核阶段必须有辩护人介入。司法解释应规定,同开庭审判一样,法律援助应直接跟到死刑复核。
他还建议,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分歧情况下,要考虑庭审程序(或听证),死刑复核程序要把程序、实体正义要求得更高,才能达到防止错杀、少杀目的。2019年,时年89岁的陈光中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呼吁,应充分重视死刑复核阶段辩护,目前有效做法是尽快实现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全覆盖。
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法复核死刑案,应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听取律师意见。但有律师表示,法援法实施前,一些办案机关以“立法未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适用法律援助制度”为由,不为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导致律师参与率低。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冀祥德通过对2018至2021年中国裁判文书网300份最高法死刑复核案裁定书统计,发现仅34份提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占比11.33%。与冀祥德提及的数据相近,2016年,媒体援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研究员张亮统计数据指出,2014至2016年,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55个死刑复核案例,辩护律师参与仅22例,占比8.63%。
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后,死刑复核制度如何完善的讨论从未停止。2016年3月,最高法院长周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时表示,要健全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
2019年,最高法《关于死刑复核阶段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明确,高级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告知其在最高法复核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
2021年5月31日,国新办举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成果吹风会。最高法研究室一级巡视员李晓对封面新闻记者表示,死刑复核程序中要加大保障,比如让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足够辩护。李晓同时表示,由于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特殊审理程序,与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不一样。最高法在死刑复核中,尽量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同时听取最高检监督意见。
毛立新对近年来死刑复核程序逐步完善给予了肯定。他表示,2007年以来,(死刑复核制度)进步明显。“最早到最高法找法官是联系不上的,没有阅卷、会见相关规定,这几年基本解决了,就剩下法律援助问题,法援法实施后也解决了”。
2019年,陈光中在接受采访时表示,2012年刑诉法修订后,死刑复核程序从封闭式审核初步走向诉讼化。死刑复核原来由最高法内部书面审查核准,然后判定死刑或发回重审。刑诉法修订后,死刑复核有了一定程度诉讼化。
死刑复核程序是否需进行诉讼化改革,也是讨论热点,焦点在于死刑复核程序属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指出,死刑复核程序定性和定位是推进程序改革的一个关键。“(死刑复核)是行政还是诉讼属性,相应做法是不一样的”。
2007年3月,时任最高法副院长熊选国在接受央视采访时曾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救济程序,也是特殊审判程序。“它不是一种行政程序,而是司法程序。在最高法死刑复核期间,还是按类似审判工作程序方式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审理,然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021年5月,最高法研究室一级巡视员李晓对封面新闻记者指出,死刑复核程序是刑诉法中的特殊审理程序,与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不一样。
死刑复核程序逐步完善过程中,河北杨方振案曾引发关注。2011年,杨方振被控抢劫出租车时杀害司机并抛尸焚车。沧州中院一审判其死刑,河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上报最高法核准。
2013年6月17日,最高法在河北黄骅法院法庭复核该案。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复核方式采“罕见”:在地方法院法庭,控辩双方像庭审那样坐在一起,法官居中,证人到场,接受几方询问。
杨方振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谢通祥向封面新闻记者回忆,参与复核检察官并非最高检检察官,而是一审沧州检察院检察官。对最高法法官提出的证据,检察官进行了质证,质证后,他也进行了质证。在他看来,该案复核形式就是开庭,“在法院审判庭进行,有最高法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有媒体以“最高法开庭复核死刑首案”进行报道,但最高法并不认可该形式为“开庭”。主审法官面对媒体求证时强调,这不是开庭。最高法也回应,“对个别定罪量刑关键证据进行核实,不是开庭。这体现了对死刑案少杀慎杀、对死刑十分慎重的态度。”
陈光中在了解最高法这一程序后,亦在受访中表示这不是开庭,“有点类似内部听证”。他同时表示,很高兴看到这一尝试,当年刑诉法建议稿早有设计。
杨方振案后,类似“开庭”未再见诸报道。谢通祥认为,原因之一是案多人少。相对死刑案数量,最高法负责死刑复核法官太少,最高检主管死刑复核检察官更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顾永忠指出,死刑案被告人羁押在各地看守所,如都“开庭”,难度可想而知。他认为,要对死刑复核程序完全采用诉讼化方式,面临理论和实务上诸多障碍。
顾永忠建议,在加强死刑案一二审开庭审理基础上,死刑复核案应采用听证方式,辩护人有权参加,被害人及代理人可参加,最高检派员参加。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则认为死刑复核应开庭审理。“死刑复核程序应落实审判属性,至于开庭要不要证人出庭,是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作为多次参与死刑复核阶段辩护的律师,谢通祥也支持死刑复核案开庭审理。对“案多人少”问题,他认为可临时借调下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
2021年12月,最高法、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通知规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最高法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在三日内指派有三年以上刑辩执业经历律师担任被告人辩护律师,并函告最高法。该规定为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介入设置了“门槛”。
毛立新认为,法援法实施后,死刑复核程序下一步要解决的是有效辩护问题。“司法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死刑复核案有了法律援助,是非常重大的进步。下一步法律界要共同努力,把有律师参与死刑复核一步步提高标准,规范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