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上述案件的起诉书显示,1973年出生的山西原平男子段某某被以拐卖儿童罪起诉。
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段某某受雇于一名叫“三姑娘”的女子后,驾车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将两名婴儿贩卖至山东省。途经山西省郝家庄出省收费站时,被检查站民警查获。
此外,检方还审查查明,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段会生经人介绍,从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闫某某、燕某某夫妇(另案处理)手中以35000元购买一名女婴进行贩卖,从中谋取利益。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经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盂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盂县看守所。
该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移送盂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盂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3月9日将该案报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检察院于2018年4月10日、2018年6月2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阳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多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段某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