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 记者 田之路

2月21日,最高检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这是在民法典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检首次发布以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其中,备受关注的“蜡笔小球”侮辱英烈案、取快递被造谣案等入选。

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犯罪嫌疑人168人,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12410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罪嫌疑人12人;共起诉涉嫌侮辱罪、诽谤罪被告人213人,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21923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告人15人。通过指控犯罪,有力保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

网络环境下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的发案周期具有明显的阶段性,这类案件往往与热点案事件相伴而生;另一方面,在网络上对他人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后果不可控。检察机关牢牢把握案件特点,通过依法、及时、准确办理典型个案,指导类案处理,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向社会明确传达这样一个信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仇某(微博账号“辣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发布言论,歪曲卫国戍边英雄烈士事迹,诋毁、贬损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第一起案件。该案的办理,在“英雄烈士”的内涵界定,“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把握,刑事案件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新法和旧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出等方面对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郎某偷拍被害人谷某取快递时的视频,与何某分别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发布到网络上。该视频和微信聊天记录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网络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自诉转公诉的认定条件,坚持能动履职,推动案件从自诉转为适用公诉程序追诉,予以立案侦查追诉犯罪,有效保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网络空间秩序。该案的办理,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如何把握,对自诉案件已经立案又符合公诉条件时如何进行程序衔接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岳某与被害人交往期间,拍摄了被害人的裸体视频、照片。二人断绝关系后,岳某为报复被害人,将被害人的裸体视频和写有侮辱性文字的照片发布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快手APP,并发给被害人的家属。上述侮辱信息在当地迅速扩散、发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害人备受舆论压力,最终不堪受辱服毒身亡。该案的办理,对于明确此类行为的定性,侮辱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公诉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钱某在酒店偷偷安装摄像头,偷拍入住旅客的性行为,筛选、剪辑后在网络上贩卖,或者直接贩卖摄像头网络链接,供他人观看。对这起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检察机关准确界定“淫秽物品”“贩卖、传播行为”,依法严惩网络背景下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并通过选编该案,对实践中的偷拍行为,应如何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方式、目的等依法适用不同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提出指导意见。

柯某运营“房利帮”网站并开发同名手机APP,以对外售卖上海市二手房租售房源信息为主营业务。运营期间,柯某对网站会员上传真实业主房源信息进行现金激励,吸引掌握该类信息的房产中介人员注册会员并向网站提供信息,有偿获取了包含房屋门牌号码及业主姓名、电话等非公开内容的业主房源信息30余万条,出售获利150余万元。发布该案,旨在明确包含房产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的业主房源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对限定用途、范围的信息,他人在未经信息所有人另行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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