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保理适用对象指的是谁?
出口保理适用于以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出口贸易。以下情况下出口商适宜采用出口保理业务:
1、进口商不能或不愿开出信用证,致使出口交易不能达成,限制了出口量的提高;
2、进口商因出口商不愿提供信用付款方式而转往其它供应商;
3、准备采用信用付款方式,但对海外进口商的资信和财务能力存有疑虑;
4、为了更有效地拓展市场,决定在有关的海外市场聘任销售代理,因此而必须提供信用付款方式;
5、出口商迫切需要营运资金,又不能向银行提供有效的担保或抵质押物;
6、希望解除账务管理和应收账款追收的烦恼,避免坏账损失。
出口保理申请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1、申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2、申请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出口产品质量有保证;
3、进口商信誉良好,具有履约实力,进口付汇记录良好;
4、申请人财会制度健全,财务状况合理,现金流量正常;
5、进口商所在地的贸易/非贸易壁垒、管制等因素,对保理项下的出口应收账款不构成拒付可能;
6、赊销贸易背景合法、真实、有效,购销双方没有争议;
7、应收账款未设任何形式的担保;
8、债权凭证真实、完整;
9、进口商不处于发生内乱、战争、受别国制裁等高风险地区;
10、出口保理商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