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融资规模的原则分别指的是什么?

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主要有四项原则:即居民原则、合并原则和增量统计与计值原则。

一是居民原则。社会融资规模的持有部门和发行部门均为居民部门。按照居民原则,外商直接投、外债和占款均不计入社会融资规模。

二是原则。按照原则,国债发行不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因为国债发行的主体是政府,国债的发行与兑付属于财政政策的范畴。

三是合并原则。社会融资规模包括各机构、市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实体经济提供的资金支持。因此,在统计社会融资规模时,要将机构相互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合并处理。在数据汇总方面,机构之间的债权和所有权关系相互轧差,不重复计算。例如机构之间相互持有的股权、相互持有的债券等等,都不计入社会融资规模。

四是增量统计与计值原则。社会融资规模是增量概念,为期末、期初余额的差额,也可以是当期发行或发生额扣除当期兑付或偿还额的差额。

社会融资规模的提出与使用是什么样的呢?

社会融资规模是一个较新的概念,2010年底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

2011年初以来,“社会融资”一词出现在与调控有关的叙述中。1月初,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提出“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1月30日公布的《2010年第四季度货政策执行报告》进一步提出,“在宏观调控中需要更加注重货总量的预期引导作用,更加注重从社会融资总量的角度来衡量对经济的支持力度,要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强化市场配置资源功能,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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