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眼问政】栏目收到网友留言反映“南明区新华路人行道上有人贩卖针对中老年人的保健药”,网友提到,贩卖的保健药主要针对中老年人,甚至看到有不少老年人已购买。“不知道这样的药品对老年人有危害吗?还有,卖药的人是否具备卖药资质等,希望相关部门核实。”


【资料图】

连日来,记者根据网友反映的情况多次来到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走访。该路段全长近2公里,记者走访数次,期间并未发现贩卖保健品或药品的流动商贩。

记者走访南明区新华路附近,未发现流动商贩卖药情况。但从过往市民口中得知,确有此事

不过,在走访过程中,一些过路的市民坦言,确实偶有流动商贩卖药,由于药品的价格都不高,所以颇受部分中老年人的青睐。“很多人根本就不会注意药品的质量,连基本药品来源、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都不会过问(就买了)。”

为此,记者联系上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网友留言情况及相关诉求反映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

“药品和保健品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将药品和保健品混为一谈。”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在包装上一定能够看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或Z.S.J.B.F)+ 8位数字”,它的意思是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上市销售的药品。经营药品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一般需要在医师或者药师的指导下正确应用。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而根据《保健食品通用标准》给保健食品的定义: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保健食品需要获得相关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过往市民提到,贩卖药品商贩位置并不固定

“那么,对保健食品、药品有哪些监管措施?”记者问道。

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道,南明区每年都会按照保健食品经营单位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结合实际情况对辖区保健食品经营主体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专区存放、产品追溯等风险隐患,对发现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当前,保健食品市场秩序良好,辖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为加大保健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巩固近几年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成果,我们积极推广12315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广泛收集违法违规线索,对问题高发地带或重点隐患进行梳理,寻找解决突破口,强化监管能力和效果。并加大与公安、社区的部门联动,由社区对可疑人群、可疑集会信息进行收集。”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此外,市场监管局还联合公安部门对相关场所进行联合突击检查,严厉打击不合规会销行动,保障消费者权益。

而针对药品安全监管,南明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针对反映的“南明区新华路人行道上有人贩卖针对中老年人的保健药”问题,将定期安排辖区监管人员进行巡查,同时延伸到周边区域及城乡结合部地区、棚户区的药店、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重点场所,切实保障群众购药用药安全。

另外,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有购药需求的市民到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店或医院进行购买,同时在购买过程中注意查看药品外包装上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或Z.S.J.B.F)+ 8位数字。

同时,记者从贵阳市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三无药品的销售问题不在综合行政执法局管辖范围内,但针对“南明区新华路人行道上有人贩卖针对中老年人的保健药”涉嫌存在违规占道经营的行为,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予以依法取缔。

在日常工作中,由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筹,各属地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开展市容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取缔各类占用市政道路及其他公共区域开展经营活动的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规范各类不文明现象。

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表示,将继续督促执法大队及各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整治工作中,加强对辖区内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的整治力度,做到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并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该问题不回潮、不反弾。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存在销售“三无”药品现象,也将第一时间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冷赛楠

编辑 孙远铭

二审 韦一茜

三审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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