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4月24日发布4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仁怀市原全季大酒店经营管理因者假冒注册商标被判刑1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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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季酒店”(注册号7294003)系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住宿服务、住所、餐厅、旅馆预定、旅游房屋出租等。遵义市仁怀市全季大酒店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登记经营者为李某。

仁怀市全季大酒店于2021年5月正式营业,由李某负责经营管理。李某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酒店门头、酒店使用的枕头、床单、牙膏牙刷等物品上使用“全季酒店”商标,在线下及美团网站上以“全季酒店”名称对外宣传营业。截至2021年11月,该酒店非法经营数额达60余万元。

2022年5月,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2022年8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2022年10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于心洁表示,服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一旦被服务企业所注册,企业也便拥有了对服务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今天,服务商标已成为消费者认知品牌价值的重要载体,市场价值随之提升,其影响力不亚于商品商标。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对犯罪行为准确定性,对犯罪主体、犯罪金额和“同一种服务”准确认定,为精准指控犯罪奠定了坚实基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及时告知服务商标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促成被告人支付赔偿金8万元,减少权利人损失。此的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保护服务商标专用权,严厉打击侵犯服务商标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服务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2020年5月,被告人许某与许某华共谋开办铜仁市碧江区某服装店,由许某华提供资金并负责账务管理、许某负责经营,以品牌折扣店方式宣传和售卖标有耐克、阿迪达斯品牌的商品。2020年6月,公安机关从该二人经营的品牌折扣店内查获标有耐克和阿迪达斯品牌的商品共计3021件,标价共计60.5351万元,已售商品销售金额共计37.9308万元,获利23万元。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分别认定,涉案商标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1年10月、2022年4月,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对许某、许某华提起公诉。2022年6月、8月,碧江区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许某、许某华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许某、许某华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此案中,不法分子通过大量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商标的服装、鞋子等商品牟取非法利益,侵害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建议审判机关加大罚金判罚力度,对被告人进行经济上的高额惩罚,削弱甚至消除其再犯罪的经济能力,从源头上规范消费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于心洁说。

另一起案件也是侵犯商标:2021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根、余某(夫妻关系)为谋取非法利益,低价从上家购进大量假冒贵州知名品牌白酒,然后在其经营的安顺市西秀区某商贸城烟酒批发部,将该白酒以每瓶285元的均价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194720元。被告人彭某金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张某根销售的是假冒贵州知名品牌白酒,仍进行购买,再以低价对外销售14件(每件6瓶装),销售金额共计54000元。

2022年4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张某根、余某、彭某金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8月,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分别判处张某根等三名被告人一年十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三十万元;判处该三名被告人共同承担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毁费用一千元,并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三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不上诉,积极缴纳销毁费用及罚金,并在新浪网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栏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于心洁表示,酱香白酒产业是贵州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销售假冒贵州知名品牌白酒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知名白酒企业的商标专用权,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群体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扰乱市场秩序。此案中,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一体化履职,刑事、民事检察部门强化横向协作,依法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人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一方面通过刑事打击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另一方面通过公益诉讼正面引导群众树立维权价值观,既“治已病”,又“治未病”,充分践行治罪与治理并重的法律监督理念。此案的办理,强化了对酱香白酒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维护了被侵权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酱香白酒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起为13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2021年4月,杨某租用贵阳市云岩区一商品房,与其妻刘某燕雇佣被告人胡某恒、杜某缘等11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中,杜某缘负责按照杨某提供的客户需求,设计、制作、打印假冒贵州知名品牌白酒的物流码、合格证、生产日期码、批次码等,其余受雇人员负责将杨某、刘某燕夫妇从他人处采购的旧的贵州知名品牌白酒外箱上的生产日期、出厂日期、批次码等内容撕掉、清除,然后将制作、打印好的生产日期、出厂日期、批次码覆盖在原位置,并附上物流码、合格证。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杨某等人将非法制造的白酒外箱在收购价基础上增加100元单价后对外出售,获利共计85万余元。

2021年12月、2022年4月,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杨某等1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2年7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等13名被告人四年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一百二十万五千元,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全案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追诉漏犯;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情况等,分别提出实刑和缓刑的量刑建议,实现全案量刑均衡;促成被告人积极赔偿商标权人80余万元,助力被侵权企业挽回损失。本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贵州知名品牌白酒商标标识犯罪行为,有利于切断犯罪链条,护航企业发展。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文丹

二审 程星

三审 欧阳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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