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委托贵阳市贵安新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于2023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自2023年4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的实施,对推进“强省会”行动,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委托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资料图】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明确“支持将国家批复的贵安新区规划区和省政府批复的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规划区,整体委托贵阳市管理”,并印发了整体委托管理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托管范围、原则和管理机制等。《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随着“强省会”行动的不断推进,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解决:一是贵阳市、贵安新区受委托实施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和贵阳市跨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委托实施依据不足。二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需要进一步规范。三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四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督促和责任追究需要进一步明确。制定规章十分必要。

二、主要框架和内容

为增强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便于规章操作执行,本次立法采用“小快灵”的方式,针对具体问题设计条文。《规定》共13条,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委托的相关要求和程序等作了规定。

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对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委托层级等进行了明确。

第四条至第十条:主要对委托前评估、委托的方式和程序、委托书的签订、委托后指导监督、协调配合、信息报送等进行了明确。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主要对委托的督促改正和中止或终止、受委托方违法实施委托事项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

第十三条:主要对规章实施时间等进行了明确。

三、特点

(一)明确了委托适用范围和委托前评估。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规章适用于省、安顺市、黔南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依法委托贵阳市、贵安新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并对委托的层级作了规定。二是加强委托前评估。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前,委托方应当充分评估受委托方的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委托事项。

(二)明确了委托方式、委托书的内容以及继续委托的程序。一是采用协商方式。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采取双方依法协商并书面签订委托书。二是规范委托书内容。强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实施的依据、范围、权限、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三是明确继续委托程序。对委托期限届满双方继续委托的程序作了规定。

(三)明确了委托实施的机制保障措施。一是强化委托后指导监督职责。加强委托方对受委托方的培训、指导和监督。二是加大委托后协调配合。明确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互通执法信息,协商解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中出现的问题。三是提高工作效能。规定受委托方健全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优化流程,定期向委托方报送实施工作情况。

(四)明确了委托的督促和责任追究。一是委托的中止或终止。规定受委托方违法或超越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受委托事项的,委托方应督促改正并可以中止或终止委托。二是严格责任追究。明确受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措施,引导、督促受委托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附:《贵州省委托贵阳市贵安新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定》原文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 张婷

二审 李劼

三审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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