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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一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耿某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悉,当天开车前,耿某在短时间内喝了约48瓶藿香正气水,虽没有直接饮酒,但他体内酒精含量已达醉驾标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原来,耿某长期嗜酒成性,曾在2019年、2020年两次因醉驾被判拘役并处罚金,此次是醉驾“三进宫”,且驾驶证早已被吊销,属无证驾驶。第二次出狱后,家人严格禁止耿某饮酒,但其经常以肠胃不适为由大量购买并饮用藿香正气水。被查当天,耿某明知藿香正气水中含有酒精,仍在短时间内连续喝了48支,随后驾车上路。其行为存在主观故意,虽未直接饮酒,但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驾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
来源 人民日报客户端
编辑 张良胜
二审 韦一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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