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老板为节约成本,竟然从餐厨垃圾、废弃油脂中提炼出“地沟油”添加到火锅锅底之中,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一举破获了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抓获史某、梁某升、蒋某泉、赖某等犯罪嫌疑人。

4月8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史某等4名被告人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460万元,追缴经营者违法所得人民币228.93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销售额十倍赔偿金人民币2289.3万余元。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熬制的“地沟油”

据了解,2020年11月,绵阳市公安局开展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专项行动,三台县公安局联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摸排、清查等方式,掌握到三台县潼川镇领味火锅店使用回收提炼的“地沟油”供顾客食用的重要线索。

同年12月1日上午9时许,三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与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领味火锅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火锅店厨房内烟雾弥漫,充满了刺鼻气味,厨师正在熬制“地沟油”,熬油的青年男子梁某升被当场挡获。

熬制“地沟油”

随后,民警在火锅店厨房查获了盛满“地沟油”的脂桶3个,海水晶一袋、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液一瓶,经专业技术机构抽样检验,其熬制的油脂酸价项目不符合GB1014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三台县公安局随即组织警力,对领味火锅店涉嫌使用“地沟油”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民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被警方抓获的梁某升是该火锅店厨师,主要负责勾兑、回收火锅底料,他受火锅店老板史某、赖某等人的安排,每天负责从餐桌上回收食用过的残余火锅汤料和餐厨垃圾,然后在厨房过滤到脂桶内,并通过三次加热获取“地沟油”。梁某升在重新兑制锅底时,红汤使用三瓢5斤多重的“地沟油”,鸳鸯锅使用两瓢3斤多重的“地沟油”,然后端上餐桌供顾客食用。据梁某升交代,自火锅店2018年底开业后,他们就一直在销售勾兑有“地沟油”的火锅。

熬制好的“地沟油”

领味火锅店被查后不久,实际投资和管理人员史某、赖某,以及负责厨房管理和店面维护的蒋某泉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据民警侦查,家住绵阳市游仙区的中年男子史某于2018年底,与三台县男子赖某等人共同出资300余万元,在三台县潼川镇租赁商铺,开始经营“领味”火锅店。为了节约成本,达到利润最大化,史某、赖某与蒋某泉共同商量后,决定将餐桌上客人食用过的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进行回收,提取“地沟油”用于勾兑火锅汤料。

警方从查获的该火锅店营业情况统计表中发现,自2018年12月以来,史某等人销售含有“地沟油”的火锅锅底49837锅,涉案金额共计228.93万余元。

2021年2月,犯罪嫌疑人史某、梁某升、蒋某泉、赖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三台县公安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8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支持由被告人史某、赖某支付销售金额十倍赔偿金。

2022年4月8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领味火锅店违法使用“地沟油”制作火锅底料销售给消费者,销售金额巨大,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史某、梁某升、蒋某泉、赖某等4名被告人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460万元。同时,判决4名被告人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追缴经营者史某、赖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28.93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销售额十倍赔偿金人民币2289.3万余元。

来源 红星新闻 四川观察

编辑 龙飘

编审 田旻佳 刘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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