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在凌晨5点多,杨某某酒后驾驶汽车超速通过十字路口时,斜着撞飞了章先生。章先生是一名环卫工人,每天凌晨5点都会准时到自己的工作地段,而没想到就在这天章先生的生命被定格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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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认定,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章先生因越过路口停止线停车,负次要责任。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2023年2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一)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一般违章行为?
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或者虽然造成严重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不能认定成立本罪。尤其是,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中,应当明确被告人在其中的责任分担,如果行为对事故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同样不应成立本罪。
(二)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如何认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则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本罪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情形:
1、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为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也可能有意识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一定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然后仍然是过失。
2、本罪既可能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也可能与危险驾驶罪构成想象竞合。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当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构成想象竞合时,行为人虽然对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的,但对交通肇事罪仍然是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