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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上午,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当天云南省高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有民事案例5个,刑事案例2个,在云南全省法院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刑事、民事案例中精选,涉传统消费领域纠纷和新类型纠纷,包括销售假药、医疗美容诈骗、网络平台购物、教育培训等社会热点问题,聚焦消费者保护重点领域。
2021年,马某在某直播平台上看见某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李某以直播方式销售二手车,便与李某电话、微信沟通商定购买车辆。后某汽车销售公司将涉案车辆送到马某住所地进行交付,马某支付了购车款,某汽车销售公司向马某提供了《质押车债权转让风险告知书》。2022年,该车被某法院执行扣押,马某得知案涉车辆系案外人朱某于2020年向某银行申办购车专项分期业务以透支方式分期购得,后因朱某未按期还款被法院扣押。马某将某汽车销售公司及销售经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所签买卖合同,两被告返还马某购车款10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质押车债权转让风险告知书》系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某汽车销售公司明知涉案车辆是质押车、车主系案外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该某汽车销售公司取得车主授权出售该车,其将涉案车辆以“债权转让”的名目卖给马某,系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已导致马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判令解除涉案买卖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马某购车款109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网购合同中格式条款提供一方利用自身优势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网上二手车的出卖人,在掌握相关法律、车辆权属等方面具有优势,其利用优势地位,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某汽车销售公司未取得涉案车主出售该车的授权,其擅自出售该车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致使马某的购车目的不能实现,故马某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的诉请应予以支持。本案的裁判进一步厘清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促进了互联网交易秩序的健康发展。
另一起案例跟商标侵害有关。某酒店管理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将涉案注册商标作为酒店品牌在全国开设了数百家连锁酒店,其该商标品牌在酒店行业内获得多项奖项,并进入“中国连锁酒店中端品牌规模20强排行榜”。某商旅酒店未经该酒店管理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在其企业名称、酒店招牌、酒店设施用品等多处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文字内容高度近似的标识,并在多个旅游网站上进行酒店预定。某酒店管理公司认为该商旅酒店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商旅酒店停止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法院认为,某商旅酒店成立前,某酒店管理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品牌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在全国酒店行业具有较大的市场占有量和影响力。某商旅酒店在其企业名称、酒店招牌、酒店设施用品上使用与某酒店管理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某酒店管理公司涉案商标品牌商誉的主观意图,其即便在所使用的标识中加入“商旅”二字,但“商旅”二字在旅馆服务行业中并无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作用,因此仍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该商旅酒店提供的酒店服务与某酒店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某商旅酒店的行为侵犯了某酒店管理公司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对其权利造成了损害。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某商旅酒店的主观侵权恶意、经营规模等因素,判决某商旅酒店停止侵权,赔偿某酒店管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本案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在所属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某商旅酒店为攀附某酒店管理公司的品牌商誉,在其企业名称和所经营的酒店招牌、酒店设施用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正确适用商标法的规定,制止某商旅酒店“搭便车”式的商标侵权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云南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祥介绍,发布上述案例等7个典型案例的目的在于规范市场行为,回应消费者关切,提高消费者理性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在全社会营造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同时展示全省法院为促进消费、规范市场、营造安全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作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