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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或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行为,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2月14日《法治日报》)

对此,有专家指出,有了这个“裁量基准”,执法部门对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违规用人单位如何开罚单,就有了明确的指导标准。但也有人提出,无论是职场妇女还是有关部门,识别显性的劳动侵权行为比较容易,但如何防止隐性侵权或者变相侵权,仍然值得进一步重视和探索。之所以称其为隐性侵权或变相侵权,主要是因为发现和界定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并不是件容易事。虽然女性可以用侵犯名誉权来起诉存在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但由于维权成本的问题,实践中并不容易实施。

如今,完善对违规用人单位的处罚标准,的确补齐了维护公平公正的“标配”。这样,劳动监察部门主动实施检查,就可以依法对违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然而,如何才能从根本上拆除女性求职的“隐形门槛”呢?答案恐怕在于综合施策。这就需要想方设法提高女性在就业中的地位,改善女性的就业环境,杜绝因歧视女性所造成的人力资源的浪费。换言之,除了完善就业支持政策,还需要完善其他社会支持性政策,多措并举保障女性就业权益。譬如,兴办更多高质量的家政服务机构和托幼机构,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房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此外,由于女性在生育中的付出不容易“被看见”,适当运用经济管理手段分摊企业的男女用工成本也是必要的。譬如,延长男性的陪产假,既减轻了女性的职场压力,也减少了女性的家庭负担,不妨多多探索推广。

文/广州日报评论员 杨博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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