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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李祺瑶
1月29日,北京市教委、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意见从合理确定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等10个方面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其中明确,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代收费不得获取中间差价;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同时,学校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相关联的费用。
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采用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等方式给予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安排的,学校应在公布收费标准时标注政府给予的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等金额,并在实际收取学费时予以扣除。在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时,学校应当提前征求社会、学生家长意见。
意见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在学生入学前,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退费管理办法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教育收费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政策变动时,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时,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按照入学时招生简章、入学协议等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执行。
在退费管理制度上,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意见明确,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按学年收费的,学校应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
此外,意见还提出,学校要探索建立收费专项审计制度,严禁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