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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死亡后还有债务未履行完毕,其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2月21日从浙江义乌市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
2019年8月,王某(化姓)与义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用借款合同,约定某银行向其发放贷款2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当年10月王某突发疾病死亡,部分借款本息未还。据介绍,王某生前还欠了债务,债权人将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儿子和父母列为被告,提起9起诉讼。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其未成年子女、父母被列为被执行人,对学习、生活造成影响。此后,第一顺位继承人父亲、母亲、儿子以及第二顺位继承人哥哥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遗产。
2022年11月,案涉银行向法院申请指定王某生前住所地的义乌市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银行与王某生前签订的《信用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银行就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享有债权,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具备申请指定王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在王某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判决指定其住所地的义乌市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有利于稳妥解决生前所负债务,维护继承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作为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将依法律规定,通过参加诉讼等履行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等遗产管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