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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因避让前方出现的小轿车紧急刹车并左转而摔倒受伤,两车在该事故中并未相撞,但最终法院为何判定轿车车主在该“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承担60%赔偿责任。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2月9日从江苏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获悉了这一案件的详情。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13日,刘勇(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镇江美林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汽修厂南门附近时,张超(化名)驾驶小轿车出汽修厂大门左转弯欲驶入大路,刘勇因紧急刹车躲避突然出现的小轿车而摔倒受伤。当天,刘勇被送往医院救治,因事故造成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半年内刘勇2次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花销约12.3万元。
事发后,公安部门调查走访、检验鉴定后认为刘勇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时未佩戴安全头盔,与伤情有直接因果关联。事发时无目击证人、事发路段也无监控设施,刘勇受伤后一直无法陈述事发过程。公安部门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刘勇摔倒的原因,也无法查证张超驾驶机动车欲进入道路时是否影响刘勇正常驾驶,故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
今年1月27日,刘勇将张超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已产生的医疗费12万余元。原告方在庭审中提交了事发时张超车辆行车记录仪上的一段截取视频,证明刘勇是为了避让张超驾驶的车辆而紧急刹车,同时向左避让才导致事故发生的。
保险公司以两车并未发生碰撞且张超车辆未越过交通路口、刘勇本人在驾驶电动车时也存在操作不当等为由,认为不应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勇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摔倒受伤,虽然未与张超驾驶车辆发生直接碰撞,但张超左转弯驶入道路,其影响到刘勇的可能性较大。张超驾驶的小型客车危险性较大、回避危险的能力也较强,其从修理厂大门出来准备左转弯驶入道路时,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行驶的刘勇而言,客观上造成了危险局面。刘勇短距离内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因紧急刹车而摔倒受伤,与被告张超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此外,法院认为“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交通事故”。据此,张超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勇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尽到必要的观察义务,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事发路口,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且未佩戴头盔,加重了损害结果。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超对刘勇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